1.對盜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標準為1000元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者單處罰金;2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千元以上不滿七千元的,處壹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5.盜竊數額巨大,法定刑的量刑標準為10000元以上不滿17000元的,處三至四年,處四至五年。
6.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或者在壹年內因走私被行政處罰二次,又進行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