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義
法律意義上的約談是行政約談,指的是擁有具體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與其職權範圍所涉及或針對的行政相對方之間,通過約談溝通、學習政策法規、分析講評等方式,對社會組織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並規範的準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約談是極具有中國特色的壹種制度。
2、內容
行政約談按其內容可分為外部約談和內部約談。外部約談在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進行,壹般表現為行政機關對企業經濟活動的幹預,即相關企業進行市場壟斷,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時,行政機關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勸告、指導、建議和要求的行為。它是壹種打破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對立局面,促進雙方加強協商、遵守契約精神的柔性行政執法方式。內部約談則表現為行政系統內部的層級監督,即上級領導對下級領導、負責人或者監察機關對領導幹部的行政問責和紀律處分,不具有外部效力。
3、性質
行政約談是香港的“舶來品”,約談於2002年正式進入中國大陸的官方文件,在行政法上是壹個新興的法律概念。學界對行政約談的性質界定存在較大爭議。
首先,關於行政約談是否為獨立行政行為,筆者認為行政約談對行政相對人產生壹定的約束力,具有獨特的行政幹預價值,是壹個獨立的行政事實行為。其次,關於行政約談是行政命令行為還是行政指導行為,筆者認為行政約談具有非強制性和雙向性,不宜歸為行政命令行為。行政約談會對行政相對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也不宜歸為行政指導行為。因此行政約談是可以參照適用行政指導法律規範的類行政指導行為。
約談算不算行政處罰
1、“約談”是指監督組織對有關被監督組織或者個人,通過信息交流,進行了解情況、提示違法違紀風險、以及批評教育,達到預防和幹預違法違紀的監督方式。其存在於政紀檢查監督,國家、政府和社會自身管理以及政府對社會的行政管理之中
2、其中,政府機關基於行政管理關系,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約談的行為,就是行政約談。行政約談是壹種非處分性、非懲罰性、非強制性的行政事實行為和行政指導行為。是壹種行政活動,但不屬於行政行為,更不是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