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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中關於民事責任的規定?

壹.民事責任

1.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使用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藥品質量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接到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後,實行首接責任制,先予賠償;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追償。

3.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第二,行政責任

1.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準證書,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物價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進口藥品。

2.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滿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非法零售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書》、《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不影響安全有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吸毒人員使用假藥、劣藥的,依照銷售假藥、零售劣藥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的,還應當吊銷其執業證書。

4.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在市場上銷售其配制的制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貨物價值不足5萬元的,按5萬元計算。

第三,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關單位或個人在藥品購銷中違法給予、收受回扣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及其他有關人員收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吊銷其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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