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由藥學部統壹采購供應。其他科室或科室不得從事抗菌藥物采購和調劑活動,不得在臨床實踐中使用非藥學部門采購供應的抗菌藥物。
3.二級以上醫院應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委員會下設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藥學、感染性疾病、臨床微生物、護理、醫院感染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其他醫療機構應當成立工作小組或者指定專職技術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4、醫療機構引進抗菌藥物新品種,應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經藥學部門提出意見後,報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議。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小組2/3以上成員審核同意後,經藥事管理與治療學委員會2/3以上成員審核同意後,方可納入采購供應目錄。
臨床科室、藥學部門、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和藥事管理與治療學委員會可對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藥嚴重、性價比差或違規推廣使用的抗菌藥物提出清退或更換意見。拆除或更換應在獲得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1/2以上成員同意後進行,並報藥事管理與治療學委員會備案。已退役或更換的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6個月內不得進入本機構藥品采購供應目錄。
5.二級以上醫院應向本機構醫師Yamatonokusushi提供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的培訓。醫生通過考核獲得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通過考核獲得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6、特殊使用級別抗菌藥物會診人員由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癥醫學科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醫師和具有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經驗的臨床藥師組成。
7、醫療機構應當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分析本機構和臨床科室抗菌藥物的使用情況,評價抗菌藥物的適宜性;分析抗菌藥物使用趨勢,對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及時采取有效幹預措施。
8.處方點評和超常預警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的有關規定,組織藥學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藥物處方和醫囑進行點評,並將點評結果納入醫院評價指標體系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績效考核。
9.藥師連續3次以上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和醫囑,或者發現處方不當,無正當理由未對異常處方進行幹預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調劑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