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患者在就醫過程是認為醫院亂收費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以到醫療所在地的衛生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衛生管理部門設立的監督管理辦公室是接待群投訴的。如果是藥品收費過高,還可以去工商局進行投訴。
法律依據:《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進壹步推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的若幹意見》
1、按照騰空間、調結構、保銜接的基本路徑逐步理順醫療服務價格。積極穩妥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在確保公立醫院良性運行、醫保基金可承受、群眾負擔總體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要求,分類指導理順不同級別醫療機構間和醫療服務項目的比價關系。所有公立醫院取消藥品加成,統籌考慮當地政府確定的補償政策,精準測算調價水平,同步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通過規範診療行為、降低藥品和耗材費用等騰出空間,動態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價格調整要重點提高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診療、手術、護理、康復和中醫等醫療項目價格,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和檢驗等價格,並做好與醫保支付、分級診療、費用控制等政策的相互銜接。通過綜合施策,逐步增加醫療服務收入(不含藥品、耗材、檢查、化驗收入)在醫院總收入中的比例,建立公立醫院運行新機制。
2、落實公立醫院藥品分類采購。區分藥品不同情況,通過招標、談判、直接掛網、定點生產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購價格。堅持集中帶量采購原則,對臨床用量大、采購金額高、多家企業生產的基本藥物和非專利藥品,由省級藥品采購機構集中招標采購。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城市可采取以市為單位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自行采購。鼓勵跨區域聯合采購和專科醫院聯合采購。實行醫用耗材陽光采購,開展高值醫用耗材、檢驗檢測試劑和大型醫療設備集中采購。對部分專利藥品、獨家生產藥品,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價格談判機制。談判結果在國家藥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布,醫院按談判結果采購藥品。做好與醫保支付政策的銜接,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談判藥品納入醫保合規費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