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號)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經2004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告。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8月10日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
^^執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2004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的《關於停止執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停止執行《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設定的11項行政許可事項,並將依照法定程序適時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
附:
^^停止執行的11項本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序號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設定依據 實施機關 1
拆除節約用水設施的許
可
《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
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
三款市市政公用事業局
2
綠化工程竣工驗收
《南昌市城市綠化管理
規定》第十八條第三款市園林局
3
公***綠地內開設攤點許
可《南昌市城市綠化管理
規定》第二十九條4
喪葬用品生產、銷售和
殯葬設備出租審批《南昌市殯葬管理條
例》第二十條市民政局
5
修墓立碑等業務的承攬
批準《南昌市殯葬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壹款6
從外地購進的豬、牛及
其他肉品檢疫、檢驗的
復檢許可《南昌市城鄉集市貿易
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
八條第二款市商貿委
7
社會醫療機構醫務人員
上崗資格認可
《南昌市社會醫療機構
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二款市衛生局
8
社會醫療機構聘用本市
以外醫務人員的批準
《南昌市社會醫療機構
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第二款9
社會醫療機構門診部、
診所附設藥房(櫃)的
藥品種類核準登記《南昌市社會醫療機構
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10
中小學校的選址定點、
規劃設計的許可
《南昌市城市中小學校
用地保護規定》第七條
第二款市教育局
11
在中小學校用地範圍內
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
物和其他設施的許可《南昌市城市中小學校
用地保護規定》第九條
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