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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原衛生部藥典委員會於9月更名為國家藥典委員會,1998,並入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是國家藥品標準化管理的法定機構。

國家藥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壹)組織編寫、修訂和編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以下簡稱《中國藥典》)及其配套標準。

(二)組織制定和修訂國家藥品標準。參與制定相關藥品標準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

(三)組織列入中國藥典的醫藥品種遴選。負責藥品通用名的命名。

(四)組織實施和評價中國藥典和國家藥品標準。

(五)開展藥品標準發展戰略、管理政策和技術法規的研究。承擔藥品標準信息化建設。

(六)開展藥品標準的國際(地區)協調和技術交流,參與藥品標準認證的國際(地區)合作。

(七)組織中國藥典和國家藥品標準的宣傳、培訓和技術咨詢,負責《中國藥品標準》等出版物的編輯出版。

(八)負責藥典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和服務保障。

(九)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藥典委員會常設辦公室實行秘書長負責制,下設辦公室、人事辦公室、業務綜合辦公室、藥物信息辦公室、中藥辦公室、化學藥品辦公室、生物制品辦公室等辦公室,以及衛星開發中心、《中國藥物標準》雜誌社等分支機構。

國家藥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工作人員50名,現有工作人員(含職工和下屬機構)約9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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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十壹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指定的藥學專業技術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監督管理所需的審評、檢查、驗證、監測和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藥品追溯體系。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壹的藥品追溯標準和規範,推動藥品追溯信息相互共享,實現藥品可追溯。

國家建立藥物警戒制度,監測、識別、評價和控制藥品不良反應和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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