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
第四條 餐飲服務許可按照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範圍和規模實施分類管理。餐飲服務許可分類審查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規範。
《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受理、審批發證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餐飲服務許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服務許可信息和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註銷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名錄。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飲服務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擴展資料:
依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第九條 申請人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餐飲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具有與生產、供應食品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場所環境衛生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供應食品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具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等設施。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藏冷凍、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經過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結合本單位實際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與待加工食品直接接觸的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質、不潔物質;
(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條件和食品安全培訓要求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定。
百度百科 -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