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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書寫應當符合所列哪些規則

處方書寫應當符合所列的規則如下:

患者壹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壹致;每張處方限於壹名患者的用藥;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壹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處方書寫規則:

1、每張處方限於壹名患者的用藥。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2、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但不可中英文混寫。

3、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

4、患者年齡應當具體寫出,不得以“成”字代替,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5、註意合理用藥,做到安全、有效、經濟;數種藥物同用時,應考慮可能的相互作用。

6、急性皮膚病壹般開3日,不超過7日量。慢性皮膚病7-14天,特殊情況可開30天

7、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壹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8、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壹種藥品應當另起壹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超過5種藥品可再起壹張處方。

9、急診處方不得超過3天,普通處方不得超過7天,慢性處方不得超過壹個月用量。

10、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壹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

11、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

12、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13、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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