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危險品運輸的司機必須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事業心,牢固樹立對國營企業人民生命財產負責的責任意識。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消防部門核發的有效期內的危險運輸證。
3.運輸化學品和危險品時,要事先了解貨物的性能和滅火、消毒等措施,並仔細檢查包裝容器、工具和防護用品。嚴禁泄漏、擴散危險品和帶病運行車輛。
4.在危險區域運輸或停放時,不允許吸煙和明火。
5.凡發現危險品容器泄漏或損壞,在未對雷進行改造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前,容易導致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的,應立即采取自救,並向領導、工廠和當地消防部門報告,盡快妥善處理。
6.易燃危險品在炎熱季節應在上午10前,下午3點後運輸。
7.禁止將性能相抵觸的危險品壹起運輸。各類機動車輛進入危險品儲存區域和場所時,應當在消聲器上進行裝卸後方可進入。
8.運載危險品的車輛不得停放在人口密集區、集鎮、交通要道、居民區等地主家,運載危險品的車輛不得停放在本單位的車間、場地。如果真的是因為裝卸晚點、停車或者連夜維修等原因。時,應向領導或值班負責人報告,並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9.運輸危險品的車輛應及時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時應註意危險品的性質,掌握清洗消毒方法的知識,防止汙染、交叉反應或中毒等事故的發生。
10.運載危險品的車輛需要中轉港口時,應自覺向渡口管理部門申報。符合渡口管理規定的載運危險品的車輛,應當嚴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
11.運載危險品的車輛應配備壹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藥品、黃色三角旗或危險品運輸車輛標誌。
12.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除遵守上述安全操作規程外,還應遵守汽車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