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2、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
3、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壹致的,雙方自願簽訂醫保協議;
4、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醫保定點醫院是指社保部門公布所管轄區域內的具有社保醫療資格的醫院名單,參保人根據所公布的名單,選定自己就醫的醫院,然後社保部門審核合格後,發給參加醫保人員醫保卡,憑醫保卡到指定的醫院去就醫,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否則不能報銷醫療費。醫院分為甲類醫院和乙類醫院。甲類醫院又分為壹等,二等,三等。壹般情況下,醫保定點醫院每人可以選擇4個,其中包括1個必選的社區醫院。
評估的內容:
1、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2、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3、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4、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5、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6、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八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協議定點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協商談判機制,科學合理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引導醫療衛生機構合理診療,促進患者有序流動,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