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辦法》於2016年1月1日實施,是我國對藥品進行質量監管的重要法律文件。根據該管理辦法,藥品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所有銷售於中國境內的藥品進行抽樣檢驗,以保障公眾用藥安全。該管理辦法中明確了藥品抽檢的標準和程序,包括抽樣對象的選擇、抽樣數量的確定、檢驗項目的確定、檢驗機構的認可等方面。對於被檢藥品不合格的情況,藥品市場監管部門還應當進行後續處理,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存在風險的藥品不流入市場,保護公眾用藥安全。同時,對於生產藥品的企業,也要求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加強原材料、成品藥品和包材的質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證生產的藥品符合質量標準。
如果發現已經上市銷售的藥品不符合質量標準怎麽辦?如果發現已經上市銷售的藥品不符合質量標準,應當停止銷售、召回不合格產品。責任企業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如組織專業機構重新檢驗、深入調查原因等。如果存在違法行為,還需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藥品是直接關系到人民健康的產品,其質量安全至關重要。《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辦法》的出臺,對於保障公眾用藥安全、促進藥品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們每個人都應該關註自己的用藥安全,警惕不法商家銷售假冒偽劣藥品,同時也要支持政府對藥品市場的監管和規範。
法律依據:
《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辦法》第八條 藥品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銷售於中國境內的藥品實施監督檢查,抽取樣品送檢。被檢樣品應當具有代表性,檢驗項目應當與藥品質量安全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