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指導下對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進行審查批準或者備案管理。第五條 醫療廣告(中醫醫療廣告除外)應當在發布後5日內,由廣告主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中醫醫療廣告應當報經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中醫醫療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後,方可發布。中醫醫療廣告審查批準文件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10日內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廣告發布地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查。第六條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必須報經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後,方可發布。審查批準文件由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10日內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廣告發布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查。第七條 以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之外的各類印刷品和戶外設置等形式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除按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報批外,還需按國家與省其他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第八條 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準文件,應當由廣告審查批準機關的主管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廣告審查批準專用印章。第九條 未取得行醫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第十條 禁止利用任何媒介和形式以解放軍及武警部隊名義(包括軍隊單位、個人)、軍隊醫療機構地址和冠以與軍隊相關的任何稱謂發布醫療廣告。第十壹條 醫療廣告發布內容僅限於醫療機構名稱、診療地點、從業醫師姓名、技術職稱、服務商標、診療時間、診療科目、診療方法、通信方式、中醫醫療廣告證明文號及其有效期截止日。醫療廣告中不得含有介紹藥品、醫療器械及其性能的內容。第十二條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內容應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質量標準和使用說明書為準,不準任意擴大範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不得含有醫療廣告的內容。 禁止在廣告中宣傳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等非醫療用品對疾病的治療作用。第十三條 禁止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出現下列內容:
(壹)有淫穢、迷信、荒誕語言、文字和畫面的;
(二)貶低他人或者同類產品的;
(三)含有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內容的;
(四)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獲獎內容的;
(五)含有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以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等內容的;
(六)醫療廣告冠以祖傳秘方、名醫傳授等內容的;
(七)醫療廣告單純以壹般通信方式(含電子郵件)診療疾病的;
(八)醫療廣告宣傳或變相宣傳治療性病、艾滋病及有關計劃生育內容的;
(九)國家和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國家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不宜進行廣告宣傳的;
(十)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第十四條 下列藥品、醫療器械不得發布廣告:
(壹)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以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特殊管理藥品;
(二)治療腫瘤、性病、艾滋病藥品,改善和治療性功能障礙的藥品、醫療器械,計劃生育用藥,防疫制品;
(三)《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的假藥、劣藥;
(四)未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生產的藥品、醫療器械,試生產的藥品和試生產階段的醫療器械;
(五)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明令禁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
(六)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
(七)除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外,未取得註冊商標的藥品;
(八)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進入市場的境外生產的藥品、醫療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