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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

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第壹條為加強村衛生室管理,明確村衛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務範圍,保障農村居民獲得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準登記,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政村設置的診所(所、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衛生室人員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含鄉鎮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和護士。

第四條村衛生室是農村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基礎。各地要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貼等方式,支持村衛生室建設、設備購置和正常運行。

第五條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指導各地制定村衛生室設置規劃,負責全國村衛生室的監督管理。

省、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設置規劃,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監督管理。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合理規劃村衛生室的設置,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設置的審批、執業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穩步推進農村衛生服務壹體化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從機構規劃建設、人員準入和執業管理、業務、醫療設備、績效評價等方面加強對村衛生室的規範管理。第七條村衛生室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上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村衛生室承擔行政村的健康教育和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

(壹)承擔、參與或協助發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參與或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實施重大公共衛生服務;

(三)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公共衛生任務。

第九條村衛生室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包括:

(壹)疾病的初步診斷和治療以及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診斷和治療,以及康復指導和護理服務;

(2)危重病人的初步現場急救和轉診服務;

(三)傳染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轉診;

(四)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服務。

除搶救患者生命的緊急手術止血和小傷口處理外,村衛生室原則上不得提供下列服務:

手術、住院和分娩服務;

(二)與其功能不相稱的醫療服務;

(三)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醫療服務。

第十條村衛生室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衛生計生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收集和上報信息,協助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的宣傳和籌資工作。

第十壹條村衛生室應當提供中醫(民族醫藥)服務和與其功能相適應的計劃生育藥具和藥品服務。第十二條村衛生室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壹)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

(二)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村居民衛生服務需求、服務人群、地理交通條件等因素,方便群眾就醫;

(三)綜合利用農村衛生資源,優化衛生資源配置;

(四)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並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要求。

第十三條原則上壹個行政村有壹個村衛生室,人口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人口或面積較少的行政村可以與相鄰行政村聯合設立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所在的行政村原則上不設村衛生室。

第十四條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村衛生室的設立審批和執業登記等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村衛生室登記的診療科目為預防保健、全科醫學和中醫(民族醫學)。村衛生室原則上不得註冊其他診療科目。

第十六條村衛生室的命名原則是:鄉鎮名稱+行政村名稱+衛生室(站)。壹個行政村設立壹個以上村衛生室的,可在村衛生室前面加標識名稱。村衛生室不得使用或者增加其他類型醫療機構的名稱。

第十七條村衛生室房屋建築規模不低於60平方米,服務人口較多的應適當增加建築面積。村衛生室至少有診室、治療室、公共診所和藥房。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觀察室開展靜脈給藥服務,根據需要設立值班室,鼓勵有條件的設立康復室。

村衛生室不得設置手術室、制劑室、產房和病床。

第十八條村衛生室應當按照滿足農村居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原則並根據省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配備。

第十九條村衛生室應當按照醫療機構校驗管理的有關規定,定期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校驗。第二十條根據服務人口、農村居民醫療衛生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原則上按照不低於1‰服務人口的比例配置。具體標準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壹條在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政府舉辦的村衛生室應當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聘請職業道德好、業務能力強的人員在村衛生室執業。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選派鄉鎮衛生院醫生到村衛生室執業。

第二十三條建立村衛生室人員培訓制度。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村衛生室人員培訓計劃。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采取臨床培訓、集中培訓、遠程教育、對口幫扶等方式,確保村衛生室工作人員每年至少接受兩次免費崗位技能培訓,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兩周。培訓內容應與村衛生室的日常工作相適應。

第二十四條鼓勵在職村衛生室工作人員接受具有醫師資格的繼續教育,促進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變。有條件的地方要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具有相應資質的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並為他們提供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探索鄉村醫生後備人才培養模式。各地衛生計生、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從本地選拔綜合素質好、有培養潛力的青年後備人才到醫學院校定向培養。他們還可以選拔和招聘符合條件的醫學畢業生直接接受畢業後培訓,並在獲得相應資格後在村衛生室執業。

第二十六條村衛生室工作人員應當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嚴格遵守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第二十七條村衛生室應當有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室內禁止吸煙。服務標識規範醒目,醫療環境美化、綠色、幹凈、溫馨。村衛生室工作人員著裝規範,主動、熱情、周到、文明服務。

第二十八條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或委托鄉鎮衛生院定期對村衛生室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相應財政補助資金、人員獎懲、村衛生室人員重新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結合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制度和開展村衛生室人員考核工作,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逐步建立村衛生室人員達到年齡且考核不合格時的退出機制。第三十條村衛生室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執行診療規範和操作規程等技術規範,加強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壹條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村衛生室醫療質量管理、醫療安全、人員崗位責任、定期崗位培訓、門診登記、法定傳染病疫情報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報告、醫療廢物管理、醫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規劃管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管理、婦幼保健管理以及財務、藥品、檔案和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二條村衛生室在許可的執業範圍內,采用適宜技術、適宜設備和按規定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不得超範圍執業。鼓勵村衛生室工作人員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術和方法防病治病。

第三十三條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的村衛生室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實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和零差率銷售。村衛生室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和驗收記錄。

第三十四條村衛生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後,方可提供靜脈給藥服務:

(壹)有獨立的觀察室和靜脈給藥觀察床;

(二)配備常用的搶救藥物、設備和供氧設施;

(三)具備靜脈用藥配置條件;

(四)開展靜脈給藥服務的村衛生室應當具備預防和處理輸液反應的搶救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開展抗菌藥物靜脈給藥業務,應當符合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和國家有關規定,被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為預防接種單位的村衛生室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村衛生室工作人員經過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標準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系統;

(三)自覺接受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技術指導、當地鄉鎮衛生院的監管和人員培訓以及冷鏈設備的使用和管理指導。

第三十六條建立健全例會制度,鄉鎮衛生院組織村衛生室工作人員每月至少召開壹次例會,包括以下內容:

(壹)村衛生室工作人員報告上月村衛生室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工作情況,提交相關信息報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合理建議;

(2)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工作進行總結,協調解決村衛生室人員反映的問題,必要時向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和衛生政策培訓;

(四)向鄉鎮衛生院傳達有關衛生政策,並部署當月工作。

第三十七條村衛生室醫療廢物、汙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加強村衛生室信息化建設,支持村衛生室運用信息技術管理農村居民健康檔案,接受遠程醫療教育,開展遠程醫療會診,報告醫院感染暴發信息,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費用即時報告,實行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統壹電子票據和處方。

第三十九條村衛生室、村計劃生育專家、鄉鎮衛生院和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及時報告生育、懷孕、避孕等情況信息。第四十條在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村衛生室應當做好醫療業務收支記錄和資產登記。

第四十壹條在不增加農村居民個人負擔的基礎上,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合理制定村衛生室壹般診療費標準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村衛生室應當主動公開醫療服務項目和藥品價格,在村衛生室顯著位置公示藥品品種和購銷價格,做到收費有據可查、賬目有據可查、支出有據可查。第四十三條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村衛生室補償資金和建設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嚴禁任何部門以任何名義向村衛生室收取或攤派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建立健全村衛生室補償機制和績效考核制度,保證村衛生室工作人員的合理待遇:

(壹)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明確村衛生室應當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具體內容,合理核定其任務量。經評估,根據其實際工作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村衛生室;

(二)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村衛生室收取的壹般醫療費用和使用的基本藥物納入新農合支付範圍;

(三)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各地要以專項補助的形式對村衛生室工作人員給予定額補償,補助水平要與當地村幹部掛鉤。具體補償政策應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四)鼓勵各地提高對服務年限長、在邊遠艱苦地區執業的村衛生室工作人員的補貼水平。

上述資金每年年初按壹定比例預撥,績效考核合格後結算。

第四十五條各地應當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和配套設施等方面支持村衛生室建設。政府或集體建設的村衛生室由當地政府無償劃撥,建成後由政府組織的村委會或鄉鎮衛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條支持村衛生室工作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並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采取多種方式適當提高村衛生室工作人員的養老待遇。

第四十七條各地要將完善村衛生室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村衛生室人員補貼等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所需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並確保及時足額撥付。第四十八條村衛生室及其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九條村衛生室及其醫務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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