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中華人民***和國家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
1、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2、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
3、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以及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4、食品生產經營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5、食品的貯存、運輸情況;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情況。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1、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2、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
3、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區域、重點品種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
4、發現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新因素的;
5、需要確定某壹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6、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障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