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具體來說,直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養殖業的單位和個人銷售屬於稅法規定範圍內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物和用具。
3.舊書。具體指社會收購的古籍、舊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免費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國內投資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少數按特殊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除外)。)
7.與殘疾人有關的增值稅免稅項目。
(1)殘疾人專用物品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
(2)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服務。
(3)殘疾人假肢、輪椅和矯形器。
8、關於國有糧食企業免征增值稅項目
(1)農村糧管所(糧庫)、小賣部供應站、糧庫、中轉站等國有糧食購銷儲運企業。對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的定價方式經營(包括批發、調撥、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糧食,免征增值稅。進口糧食和收購的談判糧食轉為政策性糧食,按照國家規定的定價方式經營,免征增值稅。
(二)國有糧油加工企業收購的政策性糧食,加工後按照國家規定的定價方式經營的,免征增值稅。對加工政策性糧食取得的加工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三)對國有糧油零售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統壹定價方式銷售的政府政策性糧食,免征增值稅。
(4)其他國有糧食企業受政府委托代理部分糧食政策性業務,按上述規定辦理。
(五)國有糧食商業企業銷售給軍隊、返銷給農村的食用植物油,國有糧食批發企業銷售給國有糧食零售企業的食用植物油,國有糧食零售企業銷售給城鎮居民的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稅。
(六)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調撥和銷售免征增值稅。
國有糧食零售企業向城鎮居民銷售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政策性糧食是指:國家定購糧、中央和地方儲備糧、城鎮居民口糧、農村困難群眾用糧、軍隊用糧、救災用糧、水庫移民用糧、平抑市場物價用糧。
9.個人(不含個體戶)銷售除遊艇、摩托車、機動車以外的自用物品,免征增值稅。銷售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遊艇、摩托車和機動車,價格不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售價超過原值的,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出售其使用過的除遊艇、摩托車、機動車以外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銷售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遊艇、摩托車和機動車,價格不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10.少數民族專用的邊銷茶,由國家指定企業生產經銷。
11.有卷煙出口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卷煙出口計劃內的卷煙,免征生產過程中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12.糧食部門經營的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按“救災糧”免稅。
13、非動力手扶拖拉機(又稱“手扶拖拉機底盤”)和三輪農用運輸車(指以單缸柴油機為動力的三輪農用運輸車)作為“農業機械”免稅。
14.中國北車工業集團公司所屬企業為鐵路系統修理鐵路貨車免征增值稅。
15.從2002年5月1日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出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生產企業壹般納稅人可向其收購廢舊物資,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並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抵扣進項稅額10%。
16、黃金生產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含以下品種:AU9999、AU9995、AU999、au 995;;
規格有50g,100g,1kg,3kg,12。5公斤黃金(以下簡稱標準金)和金礦石(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稅。
進口黃金(包括標準金)和金礦石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17.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出具的黃金交易結算憑證且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稅。
實物交割的,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金的納稅人,不享受增值稅,即時退還。
18.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稅貨物,用於我校教學和科研的,經審核確認,免征增值稅。
19.對從原高校後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的、具有獨立核算和法人地位的高校後勤經濟實體(以下簡稱高校後勤實體)提供的食品、食用植物油、肉類、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
高校後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出口收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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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