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於中藥飲片和中西成藥的人參及其產品,應當同時遵守藥品管理方面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 人參可以用於食品、藥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和日用化工品、工藝品等產品的生產。
人參用於食品、藥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和日用化工品、工藝品等產品生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許可。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人參管理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特產、人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商、衛生、質量技術監督、林業、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人參管理和產業發展工作。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人參產業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采取積極的扶持政策和措施發展人參產業。
根據全省人參產業發展規劃,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人參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人參產業向標準化、規範化和產業化方向發展。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發展人參產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人參種植第九條 實行人參標準化種植管理制度,規範人參種植行為,保障人參質量安全。第十條 規劃人參種植區域,劃定長白、撫松、靖宇、臨江、江源、安圖、敦化、琿春、汪清、和龍、集安、通化、蛟河、樺甸、輝南等縣(市、區)為人參主要種植區域。第十壹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省人參產業發展規劃,制定全省人參種植計劃,並組織實施。人參種植計劃涉及使用采伐跡地的,應當征求林業等相關部門意見。第十二條 使用采伐跡地種植人參的,應當依照《森林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對沒有列入人參種植計劃的用地申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使用采伐跡地種植人參的,應當實行林參間作。第十三條 種植人參應當遵守人參種植技術規程。
人參種植技術規程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有關部門要加緊研究制定大宗人參品種標準。鼓勵和支持人參種植者按照GAP標準種植人參,並重點扶持種植符合國際標準的優質人參。第十四條 人參種植者應當建立人參種植檔案。
人參種植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種植者姓名(名稱)、住址等基本信息;
(二)種植地塊位置、產地環境、土壤類型;
(三)使用的種子(種苗)、肥料、農藥等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四)病、蟲、鼠害和其他自然災害發生和防治情況;
(五)種植日期和收獲日期;
(六)銷售去向。
禁止偽造人參種植檔案。
人參種植檔案,應當在人參收獲後保留5年。
人參種植檔案樣式,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制定。第十五條 禁止在種植人參過程中實施下列行為:
(壹)使用國家和省禁用的農藥、肥料等投入品;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灌溉用水;
(三)使用農藥殘留或者重金屬超標的土壤和種苗;
(四)其他危害人參質量安全的種植行為。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在人參規劃區域內,不破壞森林植被和利用非林地種植人參。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和人參主要種植區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參標準化種植示範園區。第三章 人參加工第十八條 人參加工是指收獲後的人參經過物理或化學等工藝和方法,以商品生產為目的,制成人參產品的過程。第十九條 以人參做為原料加工的食品、藥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和日用化工品、工藝品等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人參產品質量標準和人參食品、藥品安全標準。
省人參產品質量標準和人參食品、藥品安全標準分別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