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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麽,什麽時候頒布的

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法(壹)生產加工食品(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二)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三)生產經營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三)食品生產經營中使用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情況;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食用農產品產地初加工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障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四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責任,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制定,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照本法規定和國務院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壹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統壹領導和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進行評議和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內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壹組織、協調下,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第七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促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第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 第十壹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並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第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獲知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實信息後,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中的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建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專家參加。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應當采用科學方法,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為依據。第十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應當立即組織檢測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第十五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立即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停止生產經營,並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訂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制定、修訂。第十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形勢進行綜合分析。綜合分析結果顯示可能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予以公布。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科學合理、安全可靠。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強制性食品標準。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壹)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使用量;(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關於食品安全、與營養相關的標簽、標註、營養要求、營(四)與食品安全、營養相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七)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第二十壹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及其限量的檢驗方法和程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涉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以及與食品有關的行業標準納入強制執行標準,統壹發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在本法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生產經營食品。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基礎,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意見。第二十四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參照執行本法關於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第二十五條 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優於制定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在企業內部適用。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免費供公眾查閱。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壹)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並具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四)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五)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飲具、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後應當洗凈並保持清潔;(六)貯存、運輸、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清潔,防止食品汙染,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必需的溫度和其他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采用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洗手,穿戴清潔的衣、帽;銷售無包裝的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洗手,穿戴清潔的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銷售工具;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健康安全、無害;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壹)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三)使用的洗滌劑應當安全、無害;(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及其產品; (六)未經檢疫或者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的。(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疫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的食品; (十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十壹)其他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流通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及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其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規定執行。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善生產條件;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商店等固定場所經營。第三十壹條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至第四款要求的有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準予許可;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良好生產規範的要求,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對通過良好生產規範、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並及時向有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同時向社會公布。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收取任何費用。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第三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檢驗記錄制度,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明編號、購貨者名稱和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食品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第三十八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查驗,查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者銷售。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實行統壹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壹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第四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第四十壹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和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容器、包裝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和聯系方式。第四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壹)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內容。(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註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第四十四條 申請使用食品新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價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相關產品安全性評估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決定準予許可並予以公布;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第四十五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是技術上確有必要並經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的,方可納入許可使用範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時進行修訂。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第四十七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的內容,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用量、使用方法,並在標簽上註明 "食品添加劑 "字樣。第四十八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應當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晰、明顯、易辨認。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載明的內容不壹致的,不得上市銷售。第四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警示標誌、警示說明或者註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添加藥品,但可以按照食藥同源的傳統添加中藥材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目錄中公布。第五十壹條 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施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壹致。第五十二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櫃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櫃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致使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五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向縣級以上質監部門報告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本條規定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第五十四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負有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第五十五條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第五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食品規模化生產和連鎖經營配送。字數限制 ```````````````````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九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食品,是指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各種成品、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有的營養要求,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用包裝材料和容器制作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指添加到食品中的合成或天然物質,用於改善食品的質量、色、香、 味,以及用於防腐、保鮮和加工技術。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是指用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塗層直接接觸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的包裝、盛放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的容器。用於食品生產和操作的工具和設備是指在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和使用過程中與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直接接觸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用於食品的洗滌劑和消毒劑,指直接用於清洗或消毒食品、餐飲用具以及與食品直接接觸 的工具、設備或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物質。保質期,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其質量的期限。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的致病因子進入人體後引起的傳染病、中毒和其他疾病。食物中毒,是指食用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食品或食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後發生的急性和亞急性疾病。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以及其他源於食品,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事故。第壹百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本法實施前已取得相應許可的,其許可繼續有效。第壹百零壹條 乳制品、轉基因食品、生豬屠宰、酒類和食鹽等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壹百零二條 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制定。軍隊專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第壹百零三條 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進行調整。第壹百零四條 本法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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