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科學精準劃分風險區域。按樓棟、單元、樓層、住戶劃定高風險區,不得隨意擴大到小區、社區和街道(鄉鎮)等區域。不得采取各種形式的臨時封控。
二是進壹步優化核酸檢測。不按行政區域開展全員核酸檢測,進壹步縮小核酸檢測範圍、減少頻次。根據防疫工作需要,可開展抗原檢測。除養老院、福利院、醫療機構、托幼機構、中小學等特殊場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不查驗健康碼。不再對跨地區流動人員查驗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健康碼,不再開展落地檢。
三是優化調整隔離方式。感染者要科學分類收治,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無癥狀感染者和輕型病例壹般采取居家隔離,也可自願選擇集中隔離收治。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密切接觸者采取5天居家隔離,也可自願選擇集中隔離,第5天核酸檢測陰性後解除隔離。
四是落實高風險區“快封快解”。連續5天沒有新增感染者的高風險區,要及時解封。
五是保障群眾基本購藥需求。各地藥店要正常運營,不得隨意關停。不得限制群眾線上線下購買退熱、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處方藥物。
六是加快推進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種。
七是加強重點人群健康情況摸底及分類管理。
八是保障社會正常運轉和基本醫療服務。
九是強化涉疫安全保障。嚴禁以各種方式封堵消防通道、單元門、小區門,確保群眾看病就醫、緊急避險等外出渠道通暢。
十是進壹步優化學校疫情防控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壹條·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