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滯後,國家監管部門應該根據國際標準及時修改舊標準,尤其是在食品健康安全方面更要與國際接軌。
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從宏觀上看,自然與人類的和諧至關重要,這個關系直接影響著整個人類的食品安全問題,也是整個人類同時積極努力才能夠遵循的自然法則;從微觀上看,無論是國家,還是各監管部門,乃至企業都應從百姓餐桌無小事的角度出發,完善政策、加強監管、提高意識;從個人的角度看,不能只等著國家相關制度的完善等來解決食品安全的本質問題,需要自覺環保、自覺加強對食品安全知識的獲取,時刻註意樹立科學飲食觀念,正確地處理好飲食、營養、健康的關系。
淺析國內外食品安全問題
最近壹段時間,食品安全問題引起大眾的廣泛關註。於3.15爆出的河南瘦肉精事件鬧得沸沸揚揚,添加瘦肉精餵出來的豬不僅顏色光亮,而且可以增加豬的瘦肉率。實際上瘦肉精是壹種腎上腺類神經興奮劑,如果壹次攝入量過大,就會產生異常生理反應的中毒現象,作為獸藥或禽畜飼料添加劑,則屬於違禁品。與瘦肉精相似的還有牛肉膏,近期在安徽查獲壹種名為“牛肉膏”的添加劑,經過腌制,可讓豬肉在90分鐘內迅速變身“牛肉”,豬肉冒充牛肉,可以節省大量成本,而食用者在外觀上也幾乎分辨不出來,據悉,牛肉膏中其實是復合添加劑,用量應有限制,吃多了則可能致癌。隨著染色饅頭、含亞硝酸鹽的牛奶、50種毒食品等等惡性事件接連不斷地被曝光,報紙、雜誌和網絡上也湧現出大量紕漏和探討食品安全問題的文章,國民越來越為食品安全而擔憂。
放眼世界,國外就沒有類似的惡性食品安全事件嗎?有,但相對國內來說是極少的。美國、日本還有很多歐洲的發達國家,它們采用了何種措施保證食品的安全?商家如何避免食品出現安全隱患?政府和相關部門花了什麽心思在食品安全上呢?下面,我們從國內外對待食品安全問題的區別來談壹談國內食品安全的解決方法。
壹、食品安全標準方面
國內外對食品安全的衡量標準是不同的。近年來接連出現壹些跨國公司的產品在海外被發現存在安全隱患,但跨國公司隨後都聲明其在華產品“安全”、符合中國標準。例如,來自瑞典研究機構的數據表示,雀巢等品牌生產的部分嬰兒食品含有砷、鉛等毒重金屬,存在安全隱患。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隨後通報,這些品牌在華產品檢出的砷、鉛等重金屬,均未超出中國標準。數據顯示,多年以來我國食品出口合格率均保持在99.8%以上,而內銷食品在“多年整頓”的背景下,合格率卻只有90%左右。雖然只有九個百分點的差距,但卻暴露出食品安全標準“內外有別”的尷尬。
另外,部分食品標準三十年不變。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表示:“有些標準長期‘原地踏步’,甚至二三十年不變,不但給壹些造假企業鉆空子提供了可能,也影響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甚至國家形象。”我國的標準化法1989年開始實施,形勢早已發生變化,標準化法修訂工作開展近十年,目前新法仍未出臺。《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已有明確關於標準復審周期的規定,標準復審周期壹般不超過五年。出現食品安全標準標齡長,甚至二三十年不變的情況,標準已不成為標準。
二、監管法律和處罰力度方面
不同西方發達國家所采取的措施是嚴格的。以巴西為例,巴西“食品監督部門、相關法案多”,負責食品監督的部門和機構國家衛生監督局、農業部、社會發展和消除饑餓部等機構。此外,民間還有完善體制的消費者維權基金會和消費者保護研究院等。巴西有關食品安全的法案很多,也很具體。從2005年開始,巴西又強制執行食品營養成分標簽規定,要求食品標簽必須包括熱量值、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纖維含量、鈉含量等信息,以保障公眾健康。同時“重罰造假企業、起訴企業法人”,生產未達標產品的企業將受到處罰。如果是重犯,企業都將被處以與首次發現時數額相同的罰款,同時還要接受停產30天檢查、沒收不合格產品、收回已投放市場產品等壹系列處罰。如再被查出,案件將直接進入司法程序,企業法人將以食品造假罪被起訴。
縱觀國外的食品安全措施,離不開監管和懲罰二詞。而中國的問題在於,第壹,分段監管有盲區,經常曝光壹件事後,每個部門都“踢皮球”,誰都不會站出來擔責任,壹方面有道德心欠缺,另壹方面就是分段的監管有漏洞,部門協作性不強,責任並不明確,導致最終消費者討公道時無從追究責任。第二,懲罰力度不嚴格,盡管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生產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但在現實操作中,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處罰目的難以體現。同時買賣雙方維權意識都不強,大多數食品銷售沒有票據,使得舉證鑒定很難,索賠難以真正實現。而違法經營者違法成本低,受損害的消費者維權成本高,客觀上導致了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
今日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政府對此類事件的關註不足,監管嚴重缺失。和許多發達國家早就建立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我國的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卻是在2009年2月28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時才正式通過實施,而反觀美國早在1938年時就通過了《聯邦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這也從壹個側面反映出我國政府對於食品安全問題的認識不足,可以說對於中國政府來說,向人民承諾改善食品標準仍是新鮮事物。而我們政府缺乏應對此類食品安全問題的應對經驗也是造成今日許多問題的壹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