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技工院校的學校安全工作。
有關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學校的學校安全工作。
公安、財政、交通運輸、文化、衛生、工商管理、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省林業局負責國有重點林區範圍內的學校安全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組織校舍安全工作經費,設立校舍、消防設施等維修改造專項資金。
民辦學校、企業辦學單位應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經費。第七條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管理,落實安全崗位責任制。
學校對學生負有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責任,應當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生理、心理和教育特點,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應措施,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的安全隱患,杜絕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第八條 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接受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第二章 學校安全責任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舉辦的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為舉辦的中小學、幼兒園配備保安。
民辦學校、企業辦學的舉辦者可以參照當地人民政府舉辦學校的標準投保校方責任保險,配備保安人員。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導、監督、檢查學校安全工作;
(三)制定學校安全事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督促學校定期開展演練,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安全事故、突發事件;
(四)向有關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學校及其周邊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
(五)協調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同學校安全工作,協助人民政府處置學校安全事故、突發事件。第十壹條 公安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監督、檢查學校安全保衛工作,依法及時查處學校及學校周邊地區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二)指導、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導、處置校園突發事件;
(四)在中小學校學生上學、放學時間,加強校門口及學校周邊地區的巡邏警戒,維護交通秩序;
(五)可以向轄區內的普通高等學校派駐警務人員。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學校工程建設和校舍、燃氣等設施設備安全狀況;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和鑒定;
(三)督促學校定期檢查、維修、更新學校有關設施設備。第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對學校實施預防性衛生監督;
(二)檢查指導學校傳染病防治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三)監督檢查學校學習、生活環境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和公共***場所衛生;
(四)檢查、指導學校制定突發公共****,落實防控措施,依法查處學校突發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