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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審理中的難點問題有哪些

您好,由於食品、藥品糾紛往往涉及人身損害賠償,不僅會產生違約責任,而且還會產生侵權責任,案件受到《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壹系列法律法規的調整,辦案中遇到的程序和實體問題較為復雜。難點包括:

壹、沒有統壹案由,確定法律關系難,執法尺度不統壹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並未將消費者權益糾紛作為類別進行劃分。消費者並非法律專業人士,在主張權利時對選擇法律關系往往存在困惑,甚至無所適從。消費者在立案時,多選擇買賣合同糾紛以及健康權、產品責任糾紛、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等侵權責任糾紛。案由不同,則意味著不同的法律關系,審理時舉證責任、歸責原則、賠償範圍也不同,造成執法尺度的不統壹。同壹糾紛,往往因案由選擇不同,而導致最終的裁判結果有所差異。

 二、消費者舉證難、鑒定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4條第6款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由此可見,消費者首先要證明所購產品存在缺陷,且該缺陷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之後才由生產者就免責事由舉證。如何證明產品存在缺陷及因果關系,對於消費者具有壹定難度。《產品質量法》46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壹方面,“不合理的危險”的界定沒有明確的標準;另壹方面,產品沒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應“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顯然,上述兩個方面,消費者的理解具有主觀性,有時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來確定,有時則必須借助科學的鑒定結論。這就增加了消費者的舉證負擔。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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