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高速公路沿線包括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100米範圍內的區域。第三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應當合理布局、安全美觀、有序發展。第四條 建立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長效管理機制。省人民政府設立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監督管理協調機構(以下簡稱協調機構)。協調機構由分管副省長牽頭,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國土資源、水利、公安等部門參加。協調機構在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置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高速公路沿線設區的市、縣(市)設立由政府分管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相應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水利、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相應管理工作。第二章 廣告設施規劃和許可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交通運輸、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國土資源、水利、公安等部門,根據統壹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經征求廣告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省協調機構辦公室。
高速公路與其他等級公路並行或者交叉時,優先確定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數量和布點。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編制完成,並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高速公路沿線下列區域禁止設置廣告設施:
(壹)除高速公路收費站區、服務區以外的高速公路用地;
(二)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
(三)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帶(主線收費站區中央分隔帶除外);
(四)可能遮擋高速公路交通標誌、交通信號、監控探頭的區域;
(五)法律、法規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禁止設置廣告設施的其他區域。
高速公路交通標誌、可變情報板、防撞護欄、隔離墩、防眩設施、隔離柵和照明設施等附屬設施上不得附著設置廣告設施。
高速公路沿線下列區域,可以設置廣告設施:
(壹)高速公路主線收費站區和匝道收費站區(含收費站所在互通區);
(二)高速公路服務區;
(三)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100米範圍內,除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以外的區域。第八條 高速公路收費站區和服務區內廣告設施的數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采用大型單柱式雙面或者三面廣告牌形式的,主線收費站區單側不超過4個;匝道收費站區(含收費站所在互通區)不超過6個;服務區單側不超過4個;
(二)采用單面墻式廣告牌形式的,單側不超過5個;
(三)采用中央分隔帶燈箱廣告形式的,間隔不小於15米。第九條 高速公路沿線設置單柱式雙面或者三面廣告牌形式廣告設施的,沿主線雙側單列設置,單側間隔不小於500米。第十條 在高速公路沿線可設區域內設置廣告設施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手續。
對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同壹布點有兩個以上意向申請者的,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出讓該布點的廣告設施設置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省協調機構辦公室備案。第十壹條 申請在高速公路沿線設置廣告設施,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書面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三)廣告設施用地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廣告設施設置的地點、規格、形式;
(五)廣告設施設計方案;
(六)廣告設施安全設計技術評價報告、日常維護方案以及安全承諾書;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為3年;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辦理延期手續,延期不得超過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