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引入營養費
1.營養費用是恢復健康所必需的,應包括購買補充劑和住院期間適當的湯和水費。在當今的日常生活中,在人們註重生活質量,廣泛註重營養補充的前提下,與傷者營養費用相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因此,需要付費的營養品範圍和等級應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
2、營養費用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傷情明顯較輕,且無需住院治療,壹般不賠償營養費用。受輕傷以上的,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自受傷之日起至傷情基本恢復之日止。
3、參照醫療機構或法醫的鑒定意見。以醫療機構意見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依據。醫療機構未出具營養意見的,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營養費用不予補償。
第二,要不要證明必要的營養費?
如果對方過去確實對妳的健康造成了傷害,但是妳買了營養,導致妳損失了營養費,並且妳能證明妳確實花了營養費,那麽妳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如果對方有撫養妳的義務,但是當年沒有發生,妳可以證明妳們沒有在壹起,沒有接受他的任何資助,妳可以要求賠償~!
對需要營養的災民進行營養治療和適當的營養支持,可以顯著改善災民的營養狀況,有效配合臨床,提高手術成功率和治愈率,降低死亡率,縮短住院時間,促進盡快康復。所以在醫學上,根據受害者的受傷程度,營養費的支出對受害者的治療和康復有不同的需求。這是治療過程中的必要費用。實際上,這筆支出也是侵權人侵權行為造成的壹種財產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醫院出具的營養證明和處方是否在其權限或服務範圍內?醫院出具的意見是否伴隨著不可避免的不公平(醫患關系是服務合同)?壹份營養證明或處方在民事訴訟中屬於什麽樣的證據?如何證明其“三性”,如何質證和采信?上訴法院的法官不知道這些問題,這使得法官很難處理這些問題。而如果醫院因為沒有法律依據或醫院規定而拒絕給出意見,法官又會拿什麽作為“參考”呢?
三、工傷期間不上班工資怎麽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實踐中,很多勞動者受到意外傷害,不按正確程序申請工傷,盲目找單位賠償,都是不可取的。不僅拿不到應得的賠償,只會發生勞資糾紛。並且壹旦錯過工傷認定的時效,將無法獲得工傷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被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