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二、按假藥論處的: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汙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三、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5、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