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農業部、海關總署令第2號 公布《 獸藥進口管理辦法 》,獸藥進口應當辦理《進口獸藥通關單》。《進口獸藥通關單》由中國境內代理商向獸藥進口口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普通獸藥進口《進口獸藥通關單》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壹)獸藥進口申請表;
(二)代理合同(授權書)和購貨合同復印件;
(三)《獸藥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獸藥生產企業申請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原料藥的,提交《獸藥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及其所生產產品的批準文號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進口獸藥註冊證書》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獸藥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實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辦法和具體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條 國家實行獸藥儲備制度。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災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緊急調用國家儲備的獸藥;必要時,也可以調用國家儲備以外的獸藥。
第六條 國家鼓勵研制新獸藥,依法保護研制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研制新獸藥,應當具有與研制相適應的場所、儀器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規範和措施。研制新獸藥,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從事獸藥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和獸藥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是否符合獸藥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和獸藥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八條 研制新獸藥,應當在臨床試驗前向臨床試驗場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附具該新獸藥實驗室階段安全性評價報告及其他臨床前研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