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麻陽橘產業發展工作。
自治縣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商務、科技、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麻陽柑橘產業發展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六條 自治縣柑橘協會應當加強對會員的管理,提高服務能力,履行麻陽柑橘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註冊人的義務,規範商標使用許可行為,開展行業誠信建設,維護品牌聲譽。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麻陽柑橘的宣傳,鼓勵單位和個人挖掘麻陽柑橘歷史文化,開展文藝創作和旅遊活動,提升麻陽柑橘品牌知名度。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保護麻陽柑橘品牌、發展麻陽柑橘產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麻陽柑橘種質資源的管理和保護,重視麻陽柑橘無病毒種苗繁育基地建設,完善麻陽柑橘優良品種繁育體系。第九條 生產麻陽柑橘商品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3畝以上具備隔離條件的無公害苗圃地;
(二)有相應的資金和生產、檢驗設施及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純正的接穗來源。
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麻陽柑橘種苗生產提供指導和服務。第十條 經營麻陽柑橘商品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前,向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與經營種苗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資金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相應的種苗貯藏和質量檢驗儀器設備;
(三)具有正確鑒定種苗品種、檢驗種苗質量、掌握種苗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 生產、經營麻陽柑桔商品苗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生產、經營檔案,並保存五年備查。種苗生產檔案應當記載產地、品種、前茬、繁殖材料來源、種苗流向等內容;種苗管理檔案應當記載種苗品種、來源、銷售去向等內容。
麻陽柑橘商品苗應當附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種苗品種、產地、質量指標、檢疫合格證號、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號等事項。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麻陽柑橘標準規範、栽培技術標準規範和柑橘嫁接苗標準的推廣應用,鼓勵建設標準化生產基地,加強土壤改良和生物技術應用,推廣使用有機肥和柑橘專用肥,提高麻陽柑橘品質和種植水平。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柑橘技術推廣和服務體系建設,重視柑橘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密切與科研院所的合作,開展技術人才、經紀人和職業橘農的培訓。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柑橘病蟲害綜合防控體系建設,完善重大病蟲害預測預報和群防群控響應機制,加強麻陽柑橘非疫區建設和管理。嚴禁在柑橘種苗基地開展病蟲害接種試驗。
麻陽柑桔生產經營者發現柑桔檢疫性病蟲害,應當及時向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防治措施。第十五條 麻陽柑橘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麻陽柑橘生產技術標準,規範使用肥料、農藥、果袋、薄膜等農業投入品。
自治縣農業、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第十六條 實行柑桔廢爛果綠色處置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引導農戶通過填埋、投入沼氣池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