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和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國務院修訂後的〈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53號)第五條規定,婺源縣職工發生工傷後,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53號)第五條規定,溫州市工傷職工經鑒定為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夥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發生地所在省、市規定的標準支付;
3.工傷醫療設備安裝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安裝醫療設備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
4.因工傷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的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壹次性支付7個月工資的傷殘津貼;
7.傷殘津貼;
7、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
8、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按照浙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個月,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個月。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合同,以及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合同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貫徹國務院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1〕253號
五級、五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待遇。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書面申請,可以解除或者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011年1月1日前已按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完成工傷認定,2011年1月1日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1年減發20%;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職工,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