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危險品必須存放在條件完備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內,應當符合有關安全規定,並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濕、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並設專人管理。在危險品的管理中應註意以下事項:
(1)化學危險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達到規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2)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窪容易積水地點存放。
(3)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4)化學性質或防火、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同壹倉庫或同壹儲存室存放。
(5)盛放壓縮氣體(劇毒、易燃、易爆、腐蝕、助燃)的鋼瓶,必須按期進行技術檢驗: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壹次;盛裝壹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壹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壹次。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或損傷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6)對存放地點和化學危險品要經常檢查,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因變質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發生。
對於劇毒化學試劑、藥品,各單位各實驗室的使用應根據具體需求,精確地計算用量,必須是壹日壹次的用量,嚴禁存放在實驗室。
對化學危險品庫的管理人員,要嚴格遵守出入庫管理制度,審批手續必須完備才能予以發放,做到“雙人”領取,“雙人”使用,並且做好使用登記和消耗記錄,須嚴格按管理規定,做到“雙人雙鎖”妥善保管。
化學危險品采購:危險品要嚴格按需要提出,按計劃購置。化學品危險品的采購應按國務院批準的《化學危險品憑證經營采購暫行辦法》的規定,按手續領取采購證,向經營化學危險品公司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