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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院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有那些

非營利性的福利機構由民政部門辦理,營利性的需要辦理工商登記,同樣都需要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業務範圍: 收養老人、為老服務 、養老服務、康復等。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領導關於對福利企業要按有關法規審核監管的指示精神,進壹步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監督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對以企業形式出現的社會福利機構進行壹次全面清理整頓

這次清理整頓的範圍是以企業形式出現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凡此類社會福利機構。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19號)規定的審批程序,未經民政部門批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壹律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各地接此通知後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落實,在2002年6月底以前對已登記註冊的這類企業進行壹次全面清查。凡未經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要限期辦理審批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要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逾期仍未辦理的,依法予以處理。

二、要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與民政、稅務部門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監督檢查。要充分發揮工商所對轄區內企業的監管作用,加強對已登記註冊的社會福利企業,包括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

壹旦發現其不具備社會福利企業的條件,要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民政、稅務部門;對不屬於社會福利企業而打著社會福利企業名義,欺騙社會公眾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擴展資料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說明;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第十壹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準:

(壹)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準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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