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件:不少於2臺服務器,數據庫服務器和應用系統服務器需要劃分;互聯網醫院業務至少2套音視頻通信系統;網絡帶寬不低於10Mbps。
軟件:數據訪問控制信息系統;遠程醫療信息系統;
系統要求: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系統、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使用管理系統、互聯網醫療質量控制與評價系統、網上處方管理系統、患者知情同意與登記系統、網上醫療文書管理系統、網上隨訪患者風險評估與應急防治系統、人員培訓與考核系統、停電、斷網、設備故障、網絡信息安全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人員:實體醫療機構臨床科室至少有1高級、1副高級執業醫師註冊(允許多點執業);專人負責互聯網醫院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電子病歷的管理;專職藥師負責網上處方審核。
網醫:網醫提供全套申請材料,有成熟的運營體系,承諾獲得互聯網醫院牌照。
法律依據:《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
第七條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立互聯網醫院的,應當向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交設立申請,取得《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後,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執業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擬設立互聯網醫院,以互聯網醫院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申請執業登記。互聯網醫院需要依法申請通信管理、市場監管、網絡安全、藥品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許可,取得相應許可後方可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八條申請設立互聯網醫院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符合國家規定的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
(2)有合適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