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涉嫌犯罪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式,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逮捕。同時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需要註意的是,法律規定對這類人可以不逮捕,而不是不應當逮捕,司法機關必須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有的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身患重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嬰兒,如不逮捕可能有很大的社會危險性,也可以逮捕。
4、偵查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時,發現需要逮捕但證據尚不充分,為了有利於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司法機關打擊犯罪,對這樣的人可以不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理完畢,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