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的時限取決於上訴的情況。申請行政復議的,復議期限為60日。提起行政訴訟的,復議後起訴期限為15日,直接起訴期限為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二。行政訴訟中有哪些種類的證據?
1,書證
指用文字和符號記錄或表達的證明待證事實的文件;如證書、信件、罰款等。
2.物證
指通過其形狀、特征和質量解釋部分或全部待證事實的文章。如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藥品。
3.視聽材料
指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材料。例如用磁帶錄音機錄制的音頻和語言;錄像機記錄下的人物及其活動;電子計算機存儲的數據等。視聽資料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或者復制。
4.證人的證詞
指證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或者書面作出的關於案件事實的陳述。所有公民和組織都有作證的義務,但精神上或身體上有缺陷,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和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不能作為案件的證人除外。證人壹般應親自出庭。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以書面證言的形式作證。
5、當事人的陳述
指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對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的情況的敘述。因為行政糾紛是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他們最了解糾紛的事實。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認真對待。但由於行政糾紛直接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人民法院應當客觀看待當事人的陳述,註意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部分。只有將當事人的陳述與本案其他證據相結合,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6.評估結論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行政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技術鑒定所作出的結論。由於行政案件涉及諸多專業技術管理領域,所以專家結論是行政訴訟中廣泛使用的壹種證據。如衛生監督機構的藥品質量檢驗證明。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行政復議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上訴,如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期限為60日。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15天,直接起訴期限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