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文明行為促進活動。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結合工作實際推進文明行為。第八條公民應當愛國守法、禮貌誠信、團結友愛、勤勞自強、敬業奉獻,維護民族團結,遵守文明公約和行為規範。
國家工作人員應該樹立文明行為的榜樣。第九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和文明行為的宣傳以及輿論監督。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開展文明行為的公益宣傳。第二章行為規範第十條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禮儀,友好寬容,禮貌待人,語言文明,著裝整潔得體,註意個人衛生。第十壹條公民應當誠實守信,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第十二條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公共秩序規範:
(壹)有序參加公共活動,自覺排隊,不喧嘩;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動為老年人、殘疾人、病人、孕婦和嬰幼兒等人員讓座的;
(三)使用* * *享受的交通工具在停車點有序停放,不丟棄、不毀壞;
(四)愛護公共財產,不損壞、塗抹健身器材、燈箱招牌、公共座椅、休閑亭、走廊等設施設備;
(五)愛護園林設施和花草樹木,不攀折花草樹枝,不破壞草坪和綠地;
(六)遵守城鄉容貌管理規定,不在建築物、構築物內外拋擲物品;
(七)從事商業經營或者婚慶、祭祀、娛樂等活動,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八)愛護文物、文化遺址、遺跡和風景名勝區設施,不在禁入區拍照、錄像,不塗抹、塗抹風景設施;
(九)理性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醫患糾紛。第十三條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公共衛生行為規範:
(壹)參與人居環境管理,維護公共場所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煙頭和雜物,不在禁止吸煙的區域吸煙;
(二)生活垃圾分類,不亂扔、亂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三)在公眾* * *信息欄張貼廣告、宣傳品等。,不要亂塗亂畫;
(四)飼養信鴿、寵物或者其他家禽家畜符合有關規定,不影響他人生活和環境衛生;
(五)帶犬外出要拴好項圈,做好安全防護,並及時清理犬只糞便;
(六)文明如廁,保持公共廁所清潔衛生。第十四條公民駕駛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汽車駕駛人、乘車人按規定佩戴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乘車人按規定佩戴安全帽;
(二)服從交通指揮,按交通信號指示行駛,不越線占用道路,不停車、掉頭、變道、穿插;
(三)通過人行橫道時減速慢行,行人通過時停車讓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避讓行人;
(四)規範使用燈光、喇叭和通訊工具,在城市道路行駛或者通行時關閉遠光燈,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不鳴喇叭,駕駛時不使用手持電話;
(五)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
(6)安全駕駛,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摒棄不良駕駛習慣,不疲勞駕駛,不強行超車,不開鬥車,不將身體部位伸出車外,不往車外扔東西;
(七)駕駛出租汽車要執行服務規範,保持車內整潔衛生,不吸煙、吃零食、拒載、甩客或故意繞道欺騙乘客。第十五條公民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未劃定非機動車道的道路右側行駛,不得逆行;
(2)禮讓行人,不違法載人載物,不在車行道停留或隨意行走;
(三)在規定區域等候信號燈,不超過停止線,不闖紅燈;
(四)轉彎前減速慢行,開啟轉向燈或信號燈;
(五)停放車輛時,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占用公交站點、盲道,不遮擋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