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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問責八清理的具體內容是什麽?

問責制的具體內容

對黨的領導弱化、主體責任缺失、管黨治黨不力,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要抓住典型,嚴肅問責,公開處理。

八清理的具體內容。

1,幹部超編和違規進入問題;

2、非法公款出國(境)、公費旅遊;

3.亂收費、亂攤派問題;

4、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之便經商辦企業及其親屬謀取不正當利益;

5.滯留、截留和挪用財政專項資金特別是涉農資金的問題;

6.省屬企業違規配車、用車問題;

7、招投標不規範、違規土地出讓、違反規劃調整容積率等問題;

8、懶政,無為,不在狀態。

首先,問責制具體解決了三個問題:

1.不重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省、市、縣的決策部署,安排不及時,底數不清,措施不力,進展緩慢,成效不明顯。特別是開展了“壹問責、八清理”、“微腐敗”等重點工作。清理不深入,整改不認真,問題解決不徹底,制度建設不到位,甚至敷衍塞責、弄虛作假、走形式、走過場。

2.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不完全落實,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嚴格,黨內監督不力,巡視整改不落實,“五位壹體”總體布局整體推進, 或者領導不力,處理鄉鎮部門和單位的重大問題,造成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3.維護黨的六項紀律不力,導致違紀違規問題頻發。轄區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夥夥問題嚴重。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責任不易,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不到位。該發現的問題不發現,發現的問題不報告、不處理、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清理的八項主要任務

1.清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改善服務”改革不到位的問題。

主要任務: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市縣關於“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的部署要求,結合深化政府作風整頓活動,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最大限度釋放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重點解決五個問題:

(1)簡政放權改革不到位,已取消的審批事項仍在變相審批,上級下放的審批事項承接不及時,管理不規範,存在自行設立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未按國家、省、市、縣要求取消調整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並將水平評價職業資格設定為就業準入和企業經營準入事項的。

(2)商事制度改革不到位,未按照國家和省市縣部署推進“多證合壹、壹照壹碼”改革。

(三)清單管理制度改革不到位,未對照縣級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總目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編制鄉鎮部門、單位清單並公開。

(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不到位,未按“雙隨機壹公開”要求建立“壹份清單、兩個數據庫、壹個細則”,未按2017年底實現全覆蓋的目標推進工作;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沒有落實。

(五)優化政府服務不到位,未按要求實行“壹站式受理、並聯審批、信息共享、限時辦結”;擅自增加審批事項、審批環節、申請材料和中介服務;要求群眾提供各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

2.清理項目落地難的問題。

主要任務:根據中央和省市縣相關政策要求,著力解決審批效率低下、土地、資金及相關配套要素供應不及時、承諾條件未兌現、服務不到位等市場主體反映的突出問題,推動項目盡快投產。重點解決五個問題:

(l)違規為項目審批增設前置條件,方案未優化,並聯未並聯,逾期未完成審批的。

(2)項目選址不科學,實施效率不高;項目單位未經批準違法用地。

(3)財政投資審核的長短和資金撥付環節的多少影響資金撥付的進度。銀企對接不到位,項目融資困難。

(4)水、電、氣、暖、信息等要素保障不及時,違規收費。安監、消防部門驗收不規範,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5)借助行政權力,指定中介機構代理各種評估,不履行招商引資政策。

3、清理政治責任、謀取不當利益的問題。

主要任務:全面清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行業協會存在的政企不分、職責不清、管理不嚴、違規兼職、權力尋租等問題,進壹步轉變職能、嚴格管理、優化環境。重點解決三個問題:

(1)不理政事,背離機構“三定”規定和事業單位公共服務目標,將行政責任轉嫁給事業單位,機關內部機構與事業單位職責交叉;違反規定,行政機關指定其下屬機構承擔行政審批涉及的項目評估、業務咨詢、檢驗檢測等事項的;對職責範圍內應當承擔的工作任務,行政機關違規調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設立臨時機構。

(2)政企(企)不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規在企業兼職;事業單位投資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事業單位對所屬企業的投資收益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

(三)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不分政會,不按時限與由其主辦、監管或掛靠的行業協會、商會脫鉤,行業協會、商會違規使用機關、事業單位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與其主辦、監管或者掛靠的行業協會、商會合署辦公,未經批準將行政辦公用房提供給行業協會、商會使用。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在職和退休人員違規在協會商會兼職。

4.清理霧霾治理措施落實不力問題。

主要任務:圍繞縣委、縣政府大氣汙染治理重點工作,聚焦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完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著力解決制度措施不完善、工作落實不到位、監管責任不落實、疲於應付任務、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問題。重點解決五個問題:

(1)在壓減產能、壓減產能、淘汰違法違規產能方面,“停封關”、縣內異地轉移復活、停水停電關停設備處置“僵屍企業”、拆除電廠、按要求封存冶煉設備;新增產能項目控制不嚴,壓減、置換、增減掛鉤措施不力。

(2)散煤管控方面,氣電代煤項目不力,煤炭運銷監管不到位,散煤管控不嚴。

(三)燃煤鍋爐管理方面,底數不清,臺賬混亂,燃煤鍋爐淘汰管理工作推進不力,違規新建燃煤鍋爐,虛報燃煤鍋爐數量套取財政資金。

(四)在工業汙染源治理方面,整治“散亂汙”企業政策不準、數據不實、工作開展不力,關停取締工作中“兩破三清”落實不到位,工業汙染源治理不嚴、監管不力、徇私舞弊。

(5)粉塵綜合治理方面,治理措施落實不嚴格,稭稈焚燒責任和管理缺失,露天礦山深度汙染治理不力。

5.清理扶貧政策不落實問題。

主要任務:對照中央和省市縣出臺的扶貧政策,集中開展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集中清理2015 11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以來扶貧政策落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提高扶貧質量和貧困群眾的獲得感。重點解決四個問題:

(1)精準識別、精準取款、精準救助政策不落實,識別標準把握不準確,建檔卡不夠準確,不受理應納入;對退出標準把握有偏差,單純標收入,搞“扶貧”、“數字扶貧”;鄉鎮黨委、派出單位、駐村工作隊幫扶責任不到位。

(2)社保政策和“三包”政策不落實,低保認定優於親友,暗箱操作。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享受低保政策。低保標準提高後,補差落實不到位,以社保代替扶貧;醫療保障救助、教育扶貧“三免壹扶”落實不到位;貧困人口因病返貧,學生營養餐改善計劃不落實,農村貧困戶危房改造要改。

(3)搬遷政策不落實,搬遷區域選擇不準確,應搬遷;後續配套薄弱,“兩區共建”沒有實現。養老安置和創業就業培訓沒有同步實施。

(4)縣級扶貧貸款擔保中心應建未建,擔保基金和風險補償基金不到位,有貸款意願的貧困戶貸款申請率低,小額信貸政策落實不到位。

6、清理招投標違規行為。

主要任務:對2016年7月以來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不規範等問題進行回頭看,對2015年7月以來政府采購項目和藥品集中采購招標不規範問題進行清理,進壹步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重點解決四個問題:

(1)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違法招標、定標、簽訂合同,專家違法評標,投標人弄虛作假,招標代理機構借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範圍從事代理活動的。

(二)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人未依法履行程序,應當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等機構采購,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采購而擅自采購,擅自提高采購標準,供應商弄虛作假,專家違規投標的。

(三)公立醫療機構不按規定通過縣級集中采購平臺采購藥品,不按藥品集中采購價格規定與企業直接談判,不按規定簽訂醫藥產品清潔購銷合同。

(四)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交易的項目在櫃臺交易。交易市場擅自增加交易環節,強行指定中介服務,違規收取交易服務費,設置限制性條件,阻止或者排斥市場主體進入市場。

7、對設立“小金庫”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進行清理。

主要任務: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社會團體,要依法依規全面清理未經批準擅自開設銀行賬戶或設立“小金庫”私存公款,以及超標準、超範圍開支等問題,切實執行財經紀律。重點解決兩個問題:

(1)設置“小金庫”的問題。利用收費、罰款和攤派設立“小金庫”;以資產處置和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營業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列入規定的賬簿設立“小金庫”;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以虛假事項、虛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單位之間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等問題。

(2)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三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超標準超範圍等問題。

8.清理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問題。

主要任務:以優化市場營商環境為重點,全面清理糾正“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問題,推動全縣各級幹部講政治守紀律、改作風擔責任、提服務提效率。重點解決四個問題:

(1)中央和省、市、縣重大決策落實壹般化,支持企業發展、鼓勵創新創業、改善營商環境、惠民便民等政策落實不到位、執行打折扣、宣傳不及時、信息不公開。

(二)政務服務過程中不透明、環節多、耗時長,未履行首辦責任制或壹次告知義務,違規開展涉企執法檢查,幹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

(3)紀律松弛,不守規則,無視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出現問題推諉扯皮,吃拿卡要,態度簡單粗暴。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不及時處理,不嚴格執行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控制措施和處置辦法、事故預防、風險處置和應急管理措施,事件和事故發生後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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