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毒品。在我國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中,聯合國規定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並根據我國的國情,增加了壹些公約沒有規定的毒品種類。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品類以及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成癮性藥品、藥用植物及其制劑類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
1、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出入國(邊)境的行為。行為方式主要是進口毒品和出口毒品,除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外,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行為人購買毒品的行為均應視為走私毒品。根據本法的規定,影響走私毒品行為危害性的因素主要有走私毒品的數量、主體的情況(是否主犯、是否參加國際販毒組織)和方式(是否有武裝掩護)。這些因素無疑會影響到毒品走私行為的危害性。進口毒品的行為會直接危害中國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中國的社會管理秩序;而進口毒品的行為則不會直接危害中國公民的身心健康。也就是說,毒品進口行為的直接危害後果發生在中國境內,而毒品出口行為的直接危害後果發生在中國境外。前者的危害性顯然重於後者。從國外的規定來看,許多國家(如德國、日本等)將進口毒品和出口毒品分別規定為犯罪,或者將出口毒品納入運輸毒品的範疇,而前者的法律處罰明顯重於後者,其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本國和本國公民的利益。雖然本法沒有分別規定進口和出口毒品的法律處罰,但司法機關在處罰時應區別對待這兩種行為。
2、販賣毒品。販賣毒品是指以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非法獲取毒品的行為。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的方式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秘密的;可以是行為人要求對方購買,也可以是對方要求行為人轉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在間接交接的情況下,如果中間人識破是毒品並幫助轉交給買方,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識破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販賣毒品是有償轉讓,但行為人交付毒品既可以是為了獲取錢財,也可以是為了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以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以先交付毒品後獲取利益,或者先獲取物質利益後交付毒品。如果毒品是無償轉讓的,如贈送,則不視為販毒。毒品來源可以是自己制造的毒品、自己購買的毒品或通過其他方法獲得的毒品。對販賣的另壹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另壹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有識別和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者有某種關系。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為販賣毒品。
3、運輸毒品。運輸毒品,是指在中國境內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式,將毒品從壹地運往另壹地的行為。運輸毒品必須限於境內,不得在領海、海域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否則就是走私毒品。運輸毒品具體表現為轉移毒品的地點,如將毒品從甲地運到乙地,但需要註意的是,從行為的終點來看並沒有改變毒品的地點,但使毒品的地點發生改變的行為,也是運輸毒品。例如,行為人先將毒品從A地運至B地,因某種原因又將毒品運回A地,就是運輸毒品。
4、制造毒品。制造毒品壹般是指利用原材料並制成原材料以外的其他物品。制造毒品壹般是指利用毒品原植物並制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壹是將毒品作為原料,提取或制成毒品,如罌粟制成鴉片。二是提煉毒品,即去除毒品中的雜質,使其成為純凈的毒品或純度更高的毒品。例如,去除海洛因中的雜質。三是利用化學方法將壹種毒品制成另壹種毒品。例如,使用化學方法將嗎啡制成海洛因。第四,使用化學方法以外的方法將壹種藥物變為另壹種藥物。例如,將鹽酸嗎啡加入蒸發的水中制成註射劑。五是根據特定處方,在特定情況下為特定人群非法制造毒品。以上五種行為都屬於制造毒品。
走私毒品罪
本罪是選擇性犯罪,只要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中的壹種行為,就以該行為認定本罪。實施運輸、販賣毒品等兩種以上行為的,以運輸、販賣毒品罪定罪量刑,不實行數罪並罰。運輸、販賣同壹毒品的,不重復計算毒品數量;不是同壹毒品的,累計計算毒品數量。介紹他人買賣毒品的,無論是否獲利,均以****販賣毒品罪論處。走私毒品罪與走私其他物品罪構成犯罪的,按照走私毒品罪與走私其他物品罪構成犯罪的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並罰。
所謂 "未處理",包括未受刑罰處罰,也包括未受行政處理。但如果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毒品數量不再累加。如果已經處理,應視為已經結案。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和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但被利用而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壹般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並不要求本罪的構成必須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