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建[2009]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物價)、宣傳、農業、環保、供銷、稅務、工商、質監主管部門:
家電下鄉是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惠農利農,帶動工業生產,促進消費拉動內需的壹項重要舉措。自2009年2月1日全國推廣家電下鄉工作開展以來,各地積極開展工作,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熱情很高,成效顯著。但是,由於補貼產品種類多,生產和流通企業涉及下鄉,短時間內農民購買數量明顯增加,各環節工作協調難度加大,媒體反映部分地區存在補貼兌付不及時、假冒偽劣家電下鄉產品等問題。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要求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完善家電下鄉操作辦法,進壹步加大家電下鄉補貼實施力度,切實做好家電下鄉工作。為此,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中宣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供銷總社、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了《家電下鄉操作細則》,大大簡化了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審核兌付程序,並對提高家電下鄉產品質量、完善售後服務、加強 生產銷售企業監督管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簡化家電下鄉補貼審核兌付程序是對家電下鄉操作方式的重大調整,主要有:(壹)在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開展簡化補貼流程改革試點。解除生產企業發貨登記與銷售網點進入環節之間的制約關系,取消鄉鎮財政審核、縣財政局代付環節,由銷售網點審核、鄉鎮財政代付。試點時間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試點成功後在全國推廣;(二)未改革的地區,仍由財政部門審核支付,但解除生產企業發貨登記與銷售網點進入之間的制約聯系,並將原 "鄉鎮財政審核、縣財政局支付 "調整為原 "鄉鎮財政審核、縣財政局支付",改為 "鄉鎮財政審核直接支付"。(三)無論改革是否簡化補貼程序,凡因銀行網點不健全、地廣人稀等原因,實行 "壹卡通"、"壹折通 "支付方式有困難的地區,在確保資金安全的情況下,可創新補貼程序,采取代銷點審核墊付的方式。在確保資金安全的情況下,可創新補貼程序,采取由銷售網點代辦審核並墊付補貼資金,再與財政部門結算的方式。采取上述簡化措施後,在農戶申領補貼15個工作日內,補貼資金必須兌付到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商務、工商、發展改革(物價)、宣傳、農業、環保、供銷、稅務、工商、質監等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家電下鄉工作,認真落實各項規定,加強政策宣傳,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把家電下鄉工作落到實處。 p>[編輯本段]第壹章 總 則
壹、家電下鄉是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惠農利農、帶動工業生產、促進消費拉動內需的壹項重要舉措,自2009年2月1日起已在全國全面推廣。為進壹步落實好家電下鄉補貼政策,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特制定本細則。
本細則第二條所稱家電下鄉產品,包括彩電、冰箱(含冰櫃)、手機、洗衣機、電腦、空調、熱水器(含儲水式電熱水器、燃氣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微波爐、電磁爐九大類,摩托車已納入汽車下鄉補貼渠道。
家電下鄉最高限價如下:彩電3500元,電冰箱(含冰櫃)2500元,手機1000元,洗衣機2000元,壁掛式空調2500元,落地式空調4000元,儲水式電熱水器1500元,燃氣熱水器2500元,太陽能熱水器4000元,電腦3500元,微波爐1000元,電磁爐600元。微波爐1000元,電磁爐600元。
補貼產品的具體實施辦法和最高限價如有調整,將另行公布。
第三條 享受補貼的每類家電下鄉產品每戶農民限購2臺(件)。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 "補貼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對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給予銷售價格13%補貼的資金。
第五條 補貼資金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財政部將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按比例提前撥付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應落實地方負擔的補貼資金並及時下撥。中央財政將定期與地方財政進行清算。
新疆、內蒙古、寧夏、西藏、廣西等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和 "5.12 "汶川特大地震的51個重災縣,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上述地區可根據家電下鄉資金狀況適當增加補貼資金。
第六條家電下鄉各地區實施時間統壹暫定為4年。山東、青島、河南、四川等4省(市)於2011年11月底前實施。內蒙古、遼寧、大連、黑龍江、安徽、湖北、湖南、廣西、重慶、陜西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從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到2012年11月底結束。其余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從2009年2月1日起執行,2013年1月底前結束。
第七條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供銷總社、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家電下鄉聯席會議制度明確的職責和本細則的規定,***配合組織實施家電下鄉工作。
[編輯本段]第二章家電下鄉產品生產
第八條家電下鄉產品通過公開招標確定。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制定家電下鄉產品標準和招標文件,產品標準應當包括質量、節能、環保、耐用、安全和農村適應性等內容,並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簽訂投標承諾書,對家電下鄉產品的生產、銷售、服務等環節作出明確承諾,中標後應當與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簽訂協議,明確權利和義務,並繳納壹定數額的保證金。
企業產品投標價格應充分考慮生產、流通各環節的合理稅負和利潤,有利於調動銷售環節的積極性。
第十條 中標生產企業應切實履行承諾書和協議書規定的義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家電下鄉產品要求組織生產。嚴格控制生產過程,確保家電下鄉產品質量。合理安排生產進度,確保家電下鄉產品貨源充足。
第十壹條 中標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家電下鄉產品逐壹加註統壹的產品標識卡和編號,確保產品與標識卡壹壹對應,並及時將生產、供貨信息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確保數據真實準確。
第十二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要督促中標生產企業嚴格生產管理,加強質量控制和檢驗,確保家電下鄉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以及中標要求。督促企業建立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兌現質量承諾。
第十三條 各級質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壹工作部署,根據生產企業屬地監督管理原則,將家電下鄉產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加強對中標企業的檢查和中標產品的質量抽查,督促企業落實國家 "三包 "規定。及時受理舉報投訴,嚴厲查處生產企業各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充當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以家電下鄉為名假冒偽劣、翻新廢舊家電、坑農害農等違法行為。
[編輯本段]第三章家電下鄉產品銷售
第十四條家電下鄉產品銷售企業通過邀請招標方式確定,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推薦銷售企業。
第十五條家電下鄉產品銷售企業投標時應當制定家電下鄉產品的宣傳、配送、售後服務、價格管理、監督等措施,確保家電下鄉產品銷售渠道暢通。中標後應當與財政部、商務部簽訂協議,明確權利義務,並繳納壹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十六條 中標銷售企業所屬的銷售網點,應當在銷售家電下鄉產品前向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銷售網點備案的基本條件:(壹)必須是中標銷售企業的直營、加盟或授權網點;(二)必須具備開具稅務發票並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條件;(三)必須具備銷售信息審核錄入系統的條件;(四)銷售規模和服務水平處於本地區前列,具備送貨、安裝、調試、維修等服務能力。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銷售網點備案標準和程序。符合備案標準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備案申請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同壹網點不得重復備案,嚴禁將網點備案作為向企業收費的條件。
第十七條 中標銷售企業要嚴格履行承諾,並對所屬銷售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產品的行為承擔責任。
中標銷售企業要根據家電下鄉市場需求組織貨源,保證供應,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家電下鄉流通體系。加強對銷售網點的監管,指定專人負責,制定銷售網點的統壹工作要求,杜絕隨意漲價、虛假宣傳等違規行為。
中標銷售企業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標家電下鄉產品進入本企業流通網絡,不得以備案為條件向網點收費,要合理考慮銷售各環節之間的利益分配。
第十八條 家電下鄉銷售網點必須為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農民開具稅務發票,並在發票上註明產品型號、價格、產品標識卡號、購買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銷售網點要在醒目位置懸掛統壹的 "家電下鄉定點商店 "標識,張貼統壹的家電下鄉產品公告牌和農民購買須知,在產品公告牌上明確公布本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產品的具體型號和中標最高限價,設立專櫃,並配備專門的銷售人員。積極向農民宣傳中標產品型號、價格和補貼申請流程等政策。家電下鄉產品銷售價格不得高於中標產品價格和市場同期同類產品價格,但可隨成本下降和供求關系等因素低於中標價格銷售。
第十九條 中標銷售企業和銷售網點應當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及時、準確錄入發貨、收貨、銷售等信息。對城鎮居民購買的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也應如實錄入系統。
第二十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中標銷售企業和銷售網點的監督管理,防止地方保護和市場壟斷,協調中標生產企業和中標銷售企業網點的產品供應,維護家電市場流通秩序。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大對銷售網點的檢查力度,重點檢查以下內容:(1)政策宣傳的規範性和準確性,以及促銷活動的開展情況;(2)投標承諾和中標協議的履行情況,以及提供銷售、服務等情況;(3)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的使用和銷售信息的錄入情況;(4)發票的使用情況等。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設立投訴電話和信箱,受理農民和企業的舉報和投訴,接到對銷售網點的投訴舉報後,應會同有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查清事實並作出處理。
各級工商部門要建立公示制度,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對銷售網點違法違規信息、舉報投訴處理情況等,要通過網絡、媒體等向社會公布。
[編輯本段] 第四章 農民購買和補貼申報
第二十壹條 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應當註意以下事項: (壹)到有 "家電下鄉指定專賣店 "標識的銷售網點購買家電下鄉產品; (二)每臺家電下鄉產品均附有唯壹對應的 "家電下鄉 "產品。唯壹對應的 "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粘貼在產品說明書封面指定位置;(三)每件家電下鄉產品均粘貼有家電下鄉產品專用標識;(四)應索要正規發票;(五)查驗購買的家電下鄉產品銷售價格是否超過該產品的招標最高限價。
第二十二條 申請家電下鄉補貼應具備以下材料:(壹)購買產品的發票;(二)購買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戶籍部門出具的證明);(三)家電下鄉標識卡;(四)購買人糧食直補專用存折。沒有糧食直補專用存折的,可使用其他儲蓄存折。
[編輯本段]第五章 補貼資金審核兌付
第二十三條 補貼資金由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農民戶口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負責審核兌付。
第二十四條 分步實施家電下鄉補貼審核兌付程序簡化改革。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內蒙古、遼寧、大連、黑龍江、安徽、山東、青島、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陜西、甘肅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率先開展家電下鄉補貼審核兌付改革試點、實行銷售網點審核並錄入補貼相關信息,鄉鎮財政確認並兌付補貼資金,其他地區在試點成功的基礎上再行實施,具體時間另行確定。
第二十五條 改革試點地區補貼資金的審核兌付程序:
(壹)銷售網點在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時應查看其相關身份證明,符合補貼條件的,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該產品的銷售和補貼備案信息,錄入的信息應包括:購買該產品的發票號碼、購買人信息(包括戶口簿戶主姓名和身份證號碼)。錄入信息應包括:購買產品發票號、購買人信息(包括戶口簿戶主姓名和身份證號、購買人姓名和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產品標識卡號、儲蓄存折賬號(有糧食補貼專用存折的應使用糧食補貼賬號)等。儲蓄存折的銀行賬號名稱與購買人或戶主姓名應壹致。暫不能實行網上審核錄入的,可以進行紙質形式的審核登記,到具備條件的銷售網點或鄉鎮財政所進行網上錄入。
(二)銷售網點必須留存產品標識卡、購買人戶口簿(正頁和副頁)、購買人身份證、購買產品發票、儲蓄存折等復印件,並在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資料報送指定鄉鎮財政所辦理補貼兌付手續。
對於非農民消費者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銷售網點不得以任何借口索要和扣留產品標識卡及其復印件。
(三)鄉鎮財政所對銷售網點提交的相關材料應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並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農民儲蓄賬戶。相關復印件留存備查。
(四)縣鄉財政部門要及時公示補貼結果,同時加強對銷售網點的監督檢查,防止騙取補貼。根據補貼資金兌付情況,縣鄉財政部門會同商務、工信、發改、宣傳、農業、環保、供銷、稅務、工商、質監等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以下簡稱 "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銷售網點進行復核(以下簡稱 "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銷售網點進行抽查,並與信息管理系統中的相關數據進行比對,對數據異常或涉嫌騙取補貼的應及時核實。每個銷售網點半個月內至少抽查壹次,抽查比例不低於補貼資金的 10%。抽查內容包括家電下鄉產品的購銷情況、銷售的真實性、發票的真實性、稅款的繳納情況等。抽查內容包括家電下鄉產品的購銷情況。
第二十六條 非改革試點地區補貼資金的審核兌付程序為:
(壹)銷售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產品,應當在農民購買信息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3個工作日內完成。暫時無法實行網上審核錄入的,可以通過紙質表格審核登記,到具備條件的銷售網點或鄉鎮進行網上錄入。
(二)銷售網點在網上錄入銷售信息後,應持農民購買產品發票、購買人身份證、戶口簿、產品標識卡和儲蓄存折(有糧食補貼專用存折的應使用糧食補貼存折),及時到指定鄉鎮財政所領取補貼。
(三)鄉鎮財政所應及時受理復核。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當場告知;符合補貼條件的,自農戶提出補貼申請之日起12日內,應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農戶儲蓄賬戶。鄉鎮財政所應留存發票復印件備查。
(四)有條件的地區,應積極推行銷售現場集中審核模式。縣、鄉財政部門應會同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組織人員聯合下鄉,積極創造條件在銷售網點現場受理農民補貼資金申請,方便群眾。
第二十七條 為方便鄉鎮財政機構兌付補貼資金,各地要在鄉鎮財政機構設立 "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專戶"。縣級財政部門應及時通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將家電下鄉補貼資金預撥到 "家電下鄉補貼專戶"。鄉鎮財政審核兌付後,應及時向縣級財政部門報告。家電下鄉政策執行期滿,應退出 "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專戶"。
第二十八條 無論是改革試點地區還是非改革試點地區,由於銀行網點不健全、地廣人稀等原因,實行 "壹卡通"、"壹折通 "方式兌付補貼困難,為確保資金安全。在此情況下,實行銷售網點代理審核並墊付補貼資金,銷售網點與鄉鎮財政結算補貼資金。具體由省財政廳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各地要積極開拓思路,本著既要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又要方便農民群眾及時領取補貼的原則,創新補貼資金審核兌付方式,加快補貼兌付進度。
[編輯本段]第六章 產品售後服務
第三十條 中標生產企業應切實履行招標時關於售後服務的承諾,即售後服務 "三包 "規定,售後服務電話、5日內解決家電產品故障、5日內難以解決的備用機應提供給廣大地域和農戶分散的農村地區。地域和農戶分散的農村開展巡回維修服務和集中培訓服務。
第三十壹條 中標銷售企業應當增強網點的銷售和服務功能,嚴格履行配送企業承諾,嚴格執行國家 "三包 "規定,建立適應農村市場特點的物流配送體系,提供適合農民特點的售後服務,並設立24小時免費服務熱線;負責所銷售家電產品的安裝、調試和使用輔導。安裝調試、使用輔導,做到以教為主;滿足用戶服務要求,實現縣市用戶24小時內、農村用戶48小時內、偏遠鄉村72小時內上門服務。
第三十二條 各級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要督促中標銷售和生產企業加強和改進售後服務,特別是災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農村的售後服務工作。
[編輯]第七章 市場秩序監管
第三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規範經營主體資格和經營行為,查處和取締無照經營家電下鄉產品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2315 "消費者申訴舉報網絡和工商部門 "12312 "舉報投訴中心的作用,進壹步擴大消費者協會、"12315 "消費維權聯絡站、消費者投訴站("壹會兩站")的覆蓋面,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家電下鄉消費投訴,切實維護農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對以 "家電下鄉 "名義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商標侵權假冒行為,防止假冒偽劣家電產品流入農村市場,維護消費者和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令第515號),切實加強價格監管,規範家電下鄉產品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維護農民消費者權益。
【編輯本段】 第八章 政策保障
第三十七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安排工作經費,用於加強家電下鄉政策宣傳、業務培訓、銷售網點監管、鄉鎮財政補貼資金審核兌付、監督檢查、公示以及購置必要的設備等。中央財政安排的工作經費,地方要予以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 財政補貼審核兌付改革試點地區對承擔代辦審核工作的銷售網點,中央財政按代辦審核產品數量,給予每個產品0.5元定額補貼。承擔代辦審核工作的銷售網點不得向農戶收取除產品本身以外的任何其他費用。
第三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財力狀況,支持建立完善家電下鄉流通網絡。中央財政對完善家電下鄉流通網絡給予適當獎勵。
[編輯本段]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各級質監等部門應當立即責令改正,召回不合格產品,並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對未履行質量承諾、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的中標生產企業,將實施扣留保證金、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等處罰。處罰決定由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質檢總局作出。
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且經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項目不合格的,以及生產企業故意違法違規的,作為嚴重失信企業列入產品質量信用記錄網絡,質監部門要依法查處,吊銷許可證或CCC證書,並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
第四十壹條 對不履行投標承諾和中標協議、出現銷售和服務問題的銷售企業,將實施扣繳保證金、暫停或取消家電下鄉經銷企業中標資格等處罰,處罰決定由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作出並公布。
第四十二條 銷售網點出現下列第(壹)至(三)項不良行為的,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其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銷售網點出現以下第(4)至(8)項嚴重不良行為,或出現不良行為累計3次以上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立即取消其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
(壹)店內無家電下鄉產品公告欄和農民購買須知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購買農戶開具發票,未將家電下鄉產品銷售信息及時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導致農戶申請補貼延遲或無法申請補貼的。
(三)對農民的服務要求不能及時響應,以各種理由拖延,違反國家家電下鄉 "三包 "規定。
(四)套取產品標識卡,將家電下鄉產品作為非家電下鄉產品銷售。
(五)擅自更換家電下鄉產品型號,或者以家電下鄉名義銷售非家電下鄉產品。
(六)在家電下鄉產品銷售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或者欺騙農民的。
(七)不遵守家電下鄉產品價格規定,終端銷售價格高於中標價格的。
(八)私自截留身份證,截留或復制農民戶口簿、身份證等相關資料領取補貼,錄入虛假購機信息,騙取補貼資金。
在家電下鄉產品銷售過程中,銷售網點因不良行為造成購機農民損失的,由相關中標銷售企業全部承擔。
第四十三條 代理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審核的銷售網點,應當對購買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儲蓄存折等基本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因管理不當給購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經濟損失,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四條 家電下鄉產品經營者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騙取家電下鄉財政補貼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處理。
[編輯本段]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細則不壹致的,按本細則執行。各地可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由財政部會同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