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國家發布的《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分七部分,分別從分類管理、遴選藥店、規範使用、完善支付政策、優化經辦管理、強化監管、加強領導等方面,對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第二條 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按照嚴格管理、保證供應、待遇適度、規範使用、強化監管的思路,《指導意見》包含7方面的內容:
壹是分類管理,提升供應保障水平。對談判藥品進行分類管理,重點將臨床價值高、需求迫切、費用高的藥品納入“雙通道”管理。
二是明確藥店遴選程序,動態調整。明確定點零售藥店遴選的原則和程序,適度競爭、有進有出。
三是規範使用,確保安全。主要從確保藥品質量安全、臨床合理使用等角度提出要求。
四是完善支付政策,確保適宜的保障水平。確保藥品得到合理支付,減輕患者負擔。
五是優化經辦管理服務,提升群眾獲得感。推動“雙通道”藥品直接結算等政策措施,為患者提供便捷服務。
六是強化監管、防範風險。加強用藥全過程監管,防範基金風險,確保基金安全。
七是加強領導,紮實推進。
“雙通道”是壹項全新的政策安排,涉及報銷渠道和政策的調整,需要加強組織領導,並做好與相關政策的銜接。
法律依據: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 以下藥品不納入《藥品目錄》:
(壹)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
(二)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
(三)保健藥品;
(四)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
(五)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等作用的藥品;
(六)因被納入診療項目等原因,無法單獨收費的藥品;
(七)酒制劑、茶制劑,各類果味制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使用《藥品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壹)以疾病診斷或治療為目的;
(二)診斷、治療與病情相符,符合藥品法定適應癥及醫保限定支付範圍;
(三)由符合規定的定點醫藥機構提供,急救、搶救的除外;
(四)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藥品費用,應當憑醫生處方或住院醫囑;
(五)按規定程序經過藥師或執業藥師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