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站禁止和限制乘坐火車攜帶的物品:
1、請勿攜帶下列易燃物品
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釋劑、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制品等易燃液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 H 等易燃固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素(包括薄膜)、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
2、請勿攜帶下列劇毒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和危險性物品。
氰化物、砷、硒粉、苯酚等劇毒化學品,以及毒鼠強等劇毒農藥(包括殺鼠劑、殺蟲劑);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註入酸或堿)、水銀(汞)等腐蝕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3、請勿攜帶下列危及列車運行安全和公共衛生的物品
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品、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有異味及其他氣味的物品、可移動的物品(導盲犬除外)、可能影響公共衛生的物品、可能損壞或汙染車站及列車服務設施、設備、備品備件的物品。
4、限帶以下物品
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20毫升;冷燙精、摩絲、發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不超過120毫升;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機2個。
擴展資料
依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第 51 條:旅客對自己攜帶的物品負有保管責任。每人免費攜帶物品的重量和體積為:
兒童(包括免費兒童)10 千克,外交官 35 千克,其他旅客 20 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厘米,桿狀物品不超過200厘米,但乘坐動車組列車不超過130厘米;重量不超過20公斤。用於殘疾旅客行動的折疊式輪椅可免費攜帶,不計入上述範圍。
第五十二條 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廂:
1、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危險品、彈藥以及承運人不能確定性質的化工產品;
3、有動物和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惡臭和其他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者汙染車輛的物品。能夠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條例第51條規定的物品。
第五十三條 旅客違反規定攜帶物品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1.禁止在始發站進站上車。
2、在上、下車站時,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作為四類包裹運費的補充。對於整件超重或超大的物品或動物,無法分離的,從上站到下站,除按整件重量收取運費外,還應加收四類包裹運費。
3.危險品或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有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汙染車輛的物品,由本站至下站按件全重加收四類包裹運費。危險品交由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交公安部門處理。對必須現場銷毀的危險品,應就地銷毀,使其不能用於危害,並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沒收危險品時,應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證明。
4、旅客超重、超大物品價值低於運費的,可按物品價值的50%收取運費。
5.補收運費時,不得超過當次列車的始發站和終到站。
中國鐵路12306-火車站乘車禁、限帶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