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走私、違規等行政違法案件。
壹、走私犯罪案件海關緝私局辦理的走私犯罪案件
1.根據《海關法》的規定,海關緝私局管轄的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罪。動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走私毒品罪等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
2、與走私犯罪分子串通,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案件。
3、海關其他部門、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煙草專賣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並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
4、武裝掩護走私和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抗拒走私的案件。
二、海關緝私局取保候審由誰執行?
取保候審壹般有偵查機關來執行,壹般是公安局,檢察院直接辦理的案件也可以執行。
取保候審人的義務。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居住地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訊的時候應當及時到案;
(四)提訊的時候應當及時釋放。(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幾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得會見特定人員或者與特定人員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和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關法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稅額,逃避國家對進出境實行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走私行為:
(壹)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且未依法繳納應納稅款、查驗有關證照,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以進口運輸工具運往境外銷售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貨物、物品的,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運輸工具的,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專用設備,責令拆除或者沒收。
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走私論處,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貨物、物品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船舶及船上人員無合法證明的。
第八十四條 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與走私分子串通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報關單證,與走私分子串通為走私分子提供運輸、倉儲、郵寄或者其他便利條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五十壹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等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和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五十二條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應當判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並處罰金。
逃避海關監管,將固體廢物、液體廢物、氣體廢物從境外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或者壹年內因走私被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後再次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拘役。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納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納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第壹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構成本節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壹)未經海關批準,未按規定繳納應納稅款,擅自進口原材料進行加工、裝配零部件,對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進行補償貿易,並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且未按規定繳納應納稅款,走私貨物並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且未按規定繳納應納稅款,擅自進口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壹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有關規定執行:
(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的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其他走私進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銷售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或者運輸、收購、銷售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壹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犯罪分子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倉儲、郵寄等便利條件的,以***走私罪論處。
第壹百五十七條 以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走私罪和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實行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