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種植的管理。處罰的客體是毒品原植物,即用於提煉加工成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可卡因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植物。
有些時候,他們可能並不知道自己種植的是罌粟,而是在他人的欺騙下實施的種植行為,不管實際種植了多少罌粟,按照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規定都不能予以處理。因為法律明確規定本罪是故意犯罪,在過失的情況下不構成本罪。另外,行為人非法種植罌粟的目的是什麽,這也不影響本罪的認定。
《中華人民****、國家刑法》第三百五十壹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壹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壹)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再次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其他毒品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種植罌粟不滿500株或者少量其他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滅活的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壹項行為,未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