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類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生活中產生的適合回收利用、可以資源化利用的廢棄物,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紡織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
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日光燈、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電子產品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廢礦物油及其包裝、廢紡織品、廢電器和電子產品、礦物油及其包裝、廢膠片和廢相紙等。
易腐垃圾是指在自然狀態下容易腐爛的有機垃圾。它包括家庭產生的廚余(包括廚房垃圾)、廢棄食材、廢棄食品等,以及樹枝、花草、落葉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壹體、因地制宜、簡便易行、註重實效、創新發展、系統推進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財政投入。第六條 環境衛生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確定設施總體布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環境衛生規劃應當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相銜接。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其所屬的城鄉建設事業發展服務機構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事務。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教育、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第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管理責任制,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廣場和公共****、公廁等公共**** 區,環境衛生作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為管理責任人;
(三)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碼頭和公交首末站(停車場)、集貿市場、早夜市、露天市場、攤點等公共****,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經營性旅遊景點、公園、停車場、門崗、攤點等區域
(五)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和部隊等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建設單位是管理責任人;尚未施工的工程現場,建設單位是管理責任人;
(七)實施房屋征收的區域,責任人已搬遷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是管理責任人;
(八)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場地的,占用人是管理責任人;
(九)經濟園區、工業園區等相對獨立的功能區,管理單位是管理責任人;
(十)農村地區,村民委員會是管理責任人。
管理責任不明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管理責任人;跨行政區域管理責任不明確的,由***會同上壹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管理責任人。管理責任人確定後,應當書面告知管理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