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買到假藥如何維權?
1.保留有效證據,與商家協商並要求商家賠償或退貨;
2.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打電話到消費者協會投訴,買到假貨可以向商家索要所購商品價格的3倍。
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商家直接賠償500元。如果買到假貨,可以向商家索要所購商品價格的10倍。
3.如果商家堅持不願意賠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二、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生產、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壹)含有過量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誤診斷和治療的;
(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延誤診療的;
(四)缺乏急救必需的顯著有效成分的。
3.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
侵權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國家藥品管理制度,也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和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規定適應癥、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壹系列藥品管理法規,建立了完整的管理體系,以保證藥品質量,提高藥品療效,保障藥品安全。生產和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了對國家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同時也損害了公眾的健康。
2.客觀上。
客觀地說,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以及為實施本法而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規。上述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藥品生產、經營、管理的內容,如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管等。《刑法》第141條第二款規定,該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的藥品和非藥品。
假藥的生產表現為壹切制造、加工、收集、收繳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是指壹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同時生產、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根據法律對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壹種行為,就符合本罪的客觀要求。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的,仍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並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律結果,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於危險犯。但是,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屬於加重犯,從重處罰。
3.主要方面。
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是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者是制造商,加工者、收集者和銷售者是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4.主觀方面。
主觀上是故意的,壹般以營利為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在生產領域故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持希望或放任態度;在銷售領域,必須具備明知是假藥而銷售的心理狀態,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不構成銷售假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