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藥物醫師使用權限:
1.獲得初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住院醫師經考核合格後可以授予壹線抗菌藥物處方權。
2.獲得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醫師經考核合格後可以授予二線抗菌藥物處方權。
3.獲得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醫師、科室主任經考核合格後可以授予三線抗菌藥物處方權。
4.特殊使用級(三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急診開具。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級標準:
(壹)“非限制使用”藥物(即首選藥物、壹線用藥):療效好,副作用小,細菌耐藥性小,價格低廉的抗菌藥物,臨床各級醫師可根據需要選用。
(二)“限制使用”藥物(即次選藥物、二線用藥):療效好但價格昂貴或毒副作用和細菌耐藥性都具有壹定局限性的藥物,使用需說明理由,並經主治及以上醫師同意並簽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藥物”(即三線用藥):療效好,價格昂貴,針對特殊耐藥菌或新上市抗菌藥其療效或安全性等臨床資料尚少,或臨床需要倍加保護以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性的藥物,使用應有嚴格的指征或確鑿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五條 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