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劃定並公布。第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區負責、專業服務、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經費需要,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規範化、精細化、便捷化管理,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第五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環保、衛生、交通運輸、財政、水務、海洋漁業、食品藥品監督、畜牧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報告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第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相對集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依法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其他依法由有關部門實施。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強執法隊伍、執法程序、執法文書、執法監督等規範化建設,落實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的宣傳,提高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宣傳,對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鼓勵和支持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設備和技術,促進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市場化、專業化。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協會應當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規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提高行業服務質量。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及其設施的行為,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並向社會公布。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壹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管理制度,責任區的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城市道路、城市綠地、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廣場等城市公共****,由管理單位負責;
(二)住宅區由產權人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江河、河湧、湖泊、水庫等水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沿海水域的海面、灘塗、護堤,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各類船舶在本市水域內行駛或者停泊,由船舶經營管理者負責;
(六)旅遊區和旅遊景點(六)旅遊區和旅遊景點、工業園區、機場、車站、港口、碼頭、文化體育場館(館)、公園、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者負責;
(七)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或者經營管理區域,由所在單位負責;
(八)鐵路、公路及其線路的經營,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單位負責;
(九)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政府儲備用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十)公共****、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壹)村莊及其附屬設施的非市政道路等公共****、基礎設施,集體所有的水域等由單位負責;
(十二)村莊及其附屬設施的非市政道路等公共****、基礎設施,集體所有的水域等由單位負責;
(十三)村莊及其附屬設施的非市政道路等公共****、基礎設施,集體所有的水域等由單位負責;
(十四)村莊及其附屬設施的非市政道路等公共****、基礎設施,集體所有的水域等由單位負責。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依照前款規定,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城鄉結合部或者接壤行政區責任人不明確,以及對責任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區的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負有責任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