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外的醫療費用補充保障。在本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在長沙市定點醫療機構(含特殊疾病門診)住院治療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以外的必要且合理的醫療費用,且費用個人負擔達到每年654.38+0.8萬元起付線的,“長沙惠民保險”將按相應比例報銷,最高報銷654.38+0萬元。
三是具體藥品費用的保障。經醫生診斷並開具處方,在定點藥店購買使用長沙惠民保險特定藥品目錄內的20種高值藥品,年度累計金額達到起付線2萬元以上。長沙惠民保險報銷60%,最高報銷50萬。
在此基礎上,“長沙惠民保險”進壹步拓展了“患者群體”和“罕見病患者群體”兩類保障責任。“長沙惠民保險”生效前,曾患惡性腫瘤、肝硬化等9種約定病種的被保險人也可參保,賠付比例按非約定病種賠付比例的40%進行報銷。保險年度內,罕見病患者最高可獲得654.38+0萬元的賠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急診、搶救醫療費用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