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1.開寫處方必須用鋼筆或毛筆,不得用鉛筆或圓珠筆.處方若有塗改,醫師需在塗改處簽名(我院內部規定麻醉藥品處方不允許塗改)
2.處方藥量以三天為宜,七天為限,慢性病可開壹個月的藥量.特殊管理的藥品按相關規定執行,壹類精神藥品三天,二類精神藥品七天(用專用藍色精神處方開具);麻醉藥品口服三天量,註射劑兩天量(用專用紅色麻醉處方開具,註射劑我院內部規定為壹次量)
3.藥物名稱中文應采用藥品通用名或常用名,英文應采用國際非專利名(INN),避免單純用商品名.
4.固體藥物以克(g)或液體藥物以毫升(ml)作為含量或容量單位時可省略該單位,但若以其他量詞作為單位時則不能省略該單位,如毫克(mg).
5.復方制劑可不寫含量或濃度.
6.如果在壹張處方上開幾種藥,應用阿拉伯數字標出.
7.如果幾種藥物的用法相同,可將這幾種藥物的用法用量合在壹起寫,用法用量前加aa,含義為"各….".
8.幾種藥物合用可用符號"/"表示.
9.醫師若開具藥物的用法用量與常規不符,應在該藥物用法用量旁再簽字確認,以表明並非寫錯.否則藥品調配人員有權拒絕調配.
處方書寫格式分類
1.普通處方
必須註明每個藥物的藥物名稱;最小使用單位的含量,濃度,裝量或容積;最小使用單位的取用數量.
例:1.阿莫西林膠囊 0.25×12片×2盒(或 阿莫西林膠囊 0.25×12片×24片)
S.0.5 壹天三次(或 2片 ,壹天三次)
2.氯氟舒松軟膏 10g×1支
S. 外用,壹天兩次
3.10%氯化鉀溶液 100ml×2瓶
S. 每次10毫升,壹日三次
2 .輸液處方
可以不註明每個藥物的最小使用單位的含量,,裝量或容積(液體藥物必須標明濃度),只要按照"藥物名稱+實際使用劑量"的格式即可.
例:5%葡萄糖註射液 250ml
註射用青黴素鈉 320萬單位 / ×6
S.皮試後靜脈滴註,壹天三次
例:0.9%氯化鈉註射液 500ml
維生素C註射液 2.0
維生素B6註射液 0.2 / ×3 S.靜脈滴註, 壹天壹次
壹、社會醫療機構(診所、門診部等)由縣(市)衛生局統壹印制,並以成本價格提供給轄區內社會醫療機構使用。原處方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止。新處方箋式樣已在省衛生廳網站(www.jxwst.gov.cn)公布,各單位可直接下載。
二、醫師經衛生行政部門註冊後即在註冊的醫療機構取得處方權,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所在執業地點的執業醫師簽字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的助理執業醫師,經衛生行政部門註冊後取得處方權,可以單獨開具處方。
三、醫師開具處方時必須親筆簽署全名,是否另加蓋專用章由各設區市衛生局或醫療機構決定。
四、處方在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在處方底端空白處註明有效期限並再次簽名,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特殊情況”須在病歷中予以說明。
五、用法、用量與藥品說明書不壹致的,醫師應再次簽名,並在病歷中說明原因。
六、有多個臨床診斷時,“臨床診斷”寫主要診斷。診斷不明確時寫主要癥狀加“待查”。
七、利用計算機開具處方時,必須同時打印紙質處方並手寫簽名。麻醉藥品、壹類精神藥品必須手寫開具處方。
八、處方藥品壹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壹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在病歷上予以說明。
九、中藥與西藥必須分別開具處方,但中藥註射劑可以與西藥開在同壹張處方箋上。
十、處方格式中編號(NO.)為流水號,印制單位在印制時編制。
十壹、選擇填寫的內容,如“門診/住院病歷號”、“性別”、“費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並將剩下內容用“/”劃掉。“費別”中“公”指公費、“自”指“自費”、“保”指“醫保”。
十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箋”供開具壹類精神藥品時使用,醫師開具的麻醉藥品專用處方箋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箋必須保留3年。
十三、兒科急診使用兒科處方箋並由醫療機構在兒科處方箋右上角空白處加蓋紅色“急診”印章。
十四、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藥品應按規程操作,處方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藥劑人員簽名。
十五、處方為大32開紙張,長20.3厘米,寬14厘米。
處方格式參閱以下:/editor/editor/UploadFile/200412317421533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