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合格產品召回及其處理制度
1.商品返廠管理制度 (1)商品返廠入賬,要嚴格執行有關會計制度,要真實反映商品返廠情況,充分反映應收應付關系,不得遺漏。 (2)凡需要做返廠處理的外購貨物,購貨方必須征得廠方同意,並與廠方達成文字處理意見,通知保管員做好返廠具體工作,否則,不得盲目返廠。凡因盲目返廠造成的拖欠債務,由當事人追償。(3)凡需要做返廠處理的買賣貨物(包括廠方借用、轉讓的貨物),買方提前15天與廠方聯系,15天內收到廠方答復的,可以留函為憑,凡廠方無故拖延的,對不返廠的貨物要征收廠方保管費。 (4)已出庫的商品回廠時,必須先退回倉庫,再由保管員辦妥回廠手續;已出庫、未退回倉庫和櫃臺的商品,任何人不得隨意退回工廠,否則按商品損失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商品返廠時,保管員要填寫商品返廠單並與商品同行,及時通知廠方憑單驗收。 (6)物流中心各部室要認真對待貨物返廠,保管員要詳細指出數量,明確件數、分規格,包裝要捆紮牢固,要詳細填寫鐵路運單和運輸憑證,並及時做好保管員的帳卡記錄。 (7)凡工廠采取以貨換貨的方式直接解決商品返廠的,物流中心采購員、保管員必須堅持 "同壹商品壹次性調撥不拖欠 "的原則,堅決不允許以金額核定數不同的商品相互抵頂。 2.商品退貨 (1)商品返廠由倉庫保管員辦理退貨手續。 (2)商品配送回廠由保管員辦理退貨手續,填寫《物流中心商品配送倉儲制度》安全質量管理制度(紅色)1~5項,同時填寫《物流中心回廠單》1~5項。 (3)倉庫保管員將貨物返廠後,由工廠經手人在配送貨物入庫單(紅字)和返廠單上簽字,返廠單的第5個環節為返廠,保管員根據入庫單簽字。三、食品加工不具備安全衛生環境如何處罰
依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食品加工不具備安全衛生環境的,由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者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 **** 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規的規定對食品加工過程和環境進行衛生處理的。添加劑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查驗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配備或者培訓、考核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未查驗進貨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接觸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照規定定期維護、保潔、校驗的;(六)食品生產經營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 (七)食品經營者不按照規定銷售食品的;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不按照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不按照備案的產品配方 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不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建立生產質量管理制度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的; (十壹)食品生產經營者 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的;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照規定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 (十三)食品生產經營者、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制定並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 銷售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並處相應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