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經費由市、區、縣(市)財政專項預算撥付,並逐年增加。專利基金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專利管理,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
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安排壹定的專項經費,用於本單位的專利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發明創造及時向國內外申請專利。第九條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員工進行發明創造和申請專利,尊重員工的職務發明創造,並將員工申請專利和專利權的情況作為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之壹。第十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法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應當依法向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支付報酬;轉讓專利權的,參照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規定向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支付報酬。
職務發明有專利權份額的,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份額中提取不低於20%的收入作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依法就獎勵和報酬另有書面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壹條非職務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的,屬於發明專利,屬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可以向所在區、縣(市)專利行政部門申請獎勵。第十二條專利權可以作價投資。涉及國有資產的,應按程序通過法定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涉及非國有專利資產的,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價結果由評價機構報國家專利管理部門備案,並抄送市專利管理部門。第十三條承擔職務發明創造的人員退休或者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將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全部技術資料交還給原單位。單位應就此與員工達成協議。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或者申請人應當提交專利檢索報告;如果申請人或申請人未能提交,該項目將不予設立、承認或授予:
(壹)申請政府資助的研究開發或者技術改造項目;
(二)申報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三)申報省、市科技進步獎的項目。
所有政府資助的研究開發或技術改造項目,在取得初步成果並在此基礎上完成後,應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供專利檢索報告。
專利檢索報告可以由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就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費、專利年費和利益分配達成協議:
(壹)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發明創造的;
(二)個人兼職從事發明創造的;
(三)在其他單位學習期間有發明創造的;
(四)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發明創造;
(五)簽訂其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合同。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確定專利的法律地位:
(壹)申報市科技經濟計劃的項目含有專利權的;
(二)以專利權作為出資或者評估專利資產;
(三)請求專利行政部門或者海關保護專利;
(四)設立企業、資產重組、引進境外技術或境外來料加工涉及專利權的;
(五)技術或產品出口項目涉及進口國家或地區專利權的;
(六)銷售商品涉及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的;
(七)舉辦涉及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的各種技術和產品的展覽會、展示會、推介會和交易會;
(八)其他應當認可的專利法律地位。
專利法律認定由市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