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世界各國濫用毒品的立法例。
懲治吸食毒品犯罪是打擊毒品犯罪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但是,國際禁毒公約並沒有明確規定非法吸食毒品為犯罪。因此,在世界範圍內,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措施來處理非法藥物消費問題。
第壹種是將吸毒行為定為犯罪並用刑罰進行處罰,主要有法國、美國、日本、德國、意大利、臺灣省等。當然,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將吸毒視為輕罪,對其的處罰壹般是短期監禁或壹定數額的罰款。
二是將吸毒視為犯罪行為,但可以用醫療措施代替懲罰,如瑞士、泰國、德國。法國也在朝這個方向發展。1999年,法國司法部發布指令,要求檢察官對吸食毒品的輕微犯罪適用刑罰以外的治療方案,特別是對吸毒人員,應盡量以治療措施代替監禁。
第三種是吸毒構成犯罪,但只進行行政制裁,如意大利和西班牙。
四是將吸毒人員視為病理行為,采取強制治療措施。例如,拉美國家更多地使用這種對策。
第五是吸毒不認為是犯罪,但是給予行政處罰。比如,在我國法律中,除強制戒斷外,對吸食、註射毒品壹般采取行政拘留、罰款、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罰措施。
第六種策略是嚴格禁止(硬毒品)和有限開放(軟毒品)相結合。主要以壹些歐盟國家為代表,以荷蘭為先鋒,將服用、持有甚至出售限量軟性毒品的行為非刑罪化。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頒布了壹系列有關戒毒的法律法規。主動吸食毒品,從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通過的《關於禁毒的決定》,到即將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都沒有作為犯罪處理,而是納入了行政法規調整的範圍。當然,我國對違禁藥品的消費並不完全由行政法規來規範。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六章第七節的規定,部分非法吸食毒品行為已被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比如刑法規定了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罪,強迫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其他人的主機。
鑒於《禁毒法》即將出臺,有必要從理論上探討是否繼續將吸毒排除在“犯罪圈”之外,行政措施能否達到理想的預期效果。